北京無業男子趙克寧以高息為誘餌,誘使多家公司將巨額存款存入某銀行,后私刻印章并偽造轉賬支票,伙同制造“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的主犯陸峰等人騙走銀行存款4600余萬元。潛逃十余年后,56歲的趙克寧落網。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因票據詐騙罪一審獲刑15年后,趙克寧提出上訴,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騙多家單位存款 趙克寧大學文化程度,案發前無業。經一審查明,1997年10月至11月間及1998年3月間,趙克寧明知北京中恒企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陸峰、職員張重德(均已判刑)等人意圖從銀行騙劃存款,仍以支付高額高息為誘餌,介紹保利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和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開發中心分別將1000萬元和200萬元存入某銀行。趙克寧利用上述兩單位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卡,私刻印章,與陸峰伙同邢某(已獲刑)等人,利用假印章偽造轉賬支票,先后從銀行騙劃出存款共計1194.5萬元,造成銀行損失990余萬元。 此外,在1998年1月至4月間,趙克寧還將其他三家公司預留在某銀行的印鑒卡提供給張重德等人,致使陸峰等人騙劃出上述單位存款共計3496余萬元,造成該銀行損失1900余萬元。綜上,趙克寧共計參與對5家單位存款的票據詐騙活動,詐騙金額共計4690.79萬元,至今大部分損失未追回。1999年8月1日,趙克寧被警方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12年9月10日,趙克寧在京落網。 一審獲刑后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趙克寧伙同他人采取高息攬存及使用偽造的轉賬支票騙劃存款的方法,騙取多家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趙克寧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僅在部分環節實施了介紹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鑒卡的行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偽造支票騙轉存款的人員,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一審因票據詐騙罪獲刑15年,并處罰金15萬元后,趙克寧提出上訴。趙克寧上訴否認其在陸峰等人詐騙活動中幫助刻印鑒章,未參與詐騙。其辯護律師指出,趙克寧只是介紹保利公司將閑置資金存入銀行的中間人之一,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詐騙該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的銀行存款。被騙單位主動參與高息攬存且明知存款被劃走沒有積極追回,應承擔相應責任,從而減輕趙克寧的刑事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市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趙克寧犯票據詐騙罪定性準確,且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和作用,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存款單位為獲取高息,將閑置資金存入趙克寧和陸峰等人指定的銀行,與該伙人利用非法手段騙取銀行資金之間不存在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系,更不能減輕犯罪分子的罪責。 背景 “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主犯已被判刑 1997年至1999年間,成敬、陸峰、張重德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一些企業、單位將閑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然后收買銀行人員、偽造轉賬支票或金融憑證,從銀行騙出存款單位的賬戶資金,再用贓款支付承諾的高額利息,其余贓款則被他們非法占有揮霍。 此案被稱為“京城金融詐騙第一案”。陸峰與成敬等人共謀并實施了20起詐騙案,被騙金額高達2.25億余元,7250萬元詐騙未遂,使國家損失1.2億余元。2006年12月20日,市高院終審判處成敬死緩,陸峰被判無期,張重德獲刑15年。(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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