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直接吊銷許可證 并最高可罰30倍罰款 昨天,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現行食品安全法,至今5年時間即大修,備受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據了解,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幅度大,新增條款多,調節的產業環節復雜,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保障人們“舌尖上的安全”。 草案對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環節,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各事項,補充、強化相關制度,提高標準、全程監管。 草案還將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增加規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 草案明確,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草案加大了對食品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規定了最高20萬元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記者謝綺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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