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發生在2011年11月16日的正寧校車事故案中,除肇事司機、幼兒園負責人悉數獲刑外,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時任正寧縣交警大隊大隊長茍邵波、副大隊長王匯江構成玩忽職守罪,近日被二審法院判處實刑。 在省政府《關于慶陽市正寧縣“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批復》中認定,慶陽市正寧縣“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原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茍邵波、原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王匯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被公訴機關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原審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茍邵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匯江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審宣判后,二人不服,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慶陽中院終審判決:一、維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2013)慶西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對茍邵波的定罪及對王匯江的定罪、處刑部分; 二、撤銷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2013)慶西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對茍邵波的處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茍邵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記者 許沛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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