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學專家談司法改革:體制不改司法難獨立
2014-07-10 07:01:26? ?來源:央視《新聞1+1》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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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該是案件的這種審理者,但是正如我們剛才從圖上看到的,目前的司法審判的實踐,可能就是由于行政化的影響,那么法官也好,合議庭也好,在審理案件之后產生的初步的這樣一個結果,實際上要經過庭領導,甚至有的時候要到法院院長會議,比如說審判委員會會議層面上來進行討論,最后才能夠簽發,所以審和判在實際層面上,它存在一種分離,這就大大分解了審理案件法官的這種權利。當這種權力分解以后,附帶帶來的也就是責任不明晰,所以權力和責任的這種在現行的這種管理體制的配置下,一方面是權力比較弱,但同時責任也是比較模糊的。 董倩: 那您剛才用這個弱字回答我的這個問題,那您在給我解答一個疑問,就是在現在很多審判書上我們看到的是公章,那么看不到一個法官的簽字,這是為什么? 王錫鋅: 這其實表明了審理者其實他并不需要,他可能沒有真正的來做行使這種裁判權,當沒有這個判案法官的簽名,其實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解讀為他無須對這個個案,以自己的名義來承擔責任,那么公章代表的是一個法院的一個組織行為。從法律上來說,我們是講人民法院獨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加蓋公章是必須的,但是在加蓋公章的同時,如果真正要明確法官的這種權力,特別是他責任的話,其實是應該是由法官來簽署這種判決文書的。 董倩: 王教授當一個判決文書上有法院的這樣一個章,但是沒有主審法官簽字的時候,這意味著什么? 王錫鋅: 從權力的行使上看,我覺得法官的這種依法獨立的這種審判權力當然它被減弱了,但是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僅僅有法院的公章,而沒有審案法官的簽名的話,其實也以為著他們的責任也被分解了,比如說我們現在用錯案追究的機制,但是如果一個案件是由這些審理案件的法官來進行審理的,但是最后的決定卻不是由法官做出的,而是一個集體討論,集體決定的結果,那我們知道集體決定其實就類似于經濟學上所說的產權不清楚,那么由于這種集體決定,大家都可以說,大家都有責任,都有責任的結果,往往是誰都不會承擔責任。 董倩: 就是說現在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把以前這樣的一個案子,誰都有責,又誰都沒責,現在要確定成要產決非常的清晰,就是你一個法官判了一個這樣的案子,就是你從頭到尾要負責到底。 王錫鋅: 沒錯,其實我們從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這個接受采訪的時候表態就能看到,這次改革的核心就抵補我們把依依法獨力、審判的權力交給法官,但同時權和責又是對應的,我們要建立起流程的這種控制機制,特別是要建立起法官判案的這種責任制,這種責任制其實從目前來看第一是落實到個人,這是必須要確定的。第二它是終生負責的,如果一個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時候,有了權力,濫用權力導致了責任,那么這個責任是一直可以去追訴,可以去追究的。 董倩: 剛才我們通過這兩張圖也可以看到,就是在現行的體制下,院領導、庭領導是可以過問的,是可以干涉的,那么現在未來的改革方向是要把這種權力給它拿走,對于院庭領導來說這是不是一種權力的剝奪呢? 王錫鋅: 我覺得所有改革其實都是權力或者利益的再分配,那如果改革的目標就是為了使得整個司法更加公開、公平、公正,使司法更加有權威的話,那我覺得這一種權力的重興、合理的分配應該說是非常必要的,它其實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談論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所在。 董倩: 那王教授您覺得從法官的角度他愿不愿意擔這個責?他敢不敢擔這個責? 王錫鋅: 我覺得從一個法律人職業的這種尊嚴來講,首先擔責的前提是給它足夠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這種權力,有了這種權力當然我覺得第一他是比較擔責,第二我想從任何一個人,它的職業實現感,他的尊嚴感,他的使命感來說,那么如果給他這種權力讓他去依照法律、依照清理真正去進行這種公正的審判的話,我想他應該有這樣的激勵機制去承擔這樣的責任。再一個我們司法體制改革也專門強調,為了使得這種法官的權責能夠落實到位,同時也要進一步的去改革法官的選任機制,特別是要改革法官的這種職業保障的機制。如果選任機制和職業保障機制也能跟進的話,那么法官首先有權,然后他有很大的責任,那么這種權和責的結合,再加上保障機制的配套,讓他沒有后顧之憂,我覺得法官就不僅僅有壓力,而且有很大的動力去真正的依法,獨立的進行審判。 董倩: 好,其實王教授剛才總結您剛才說的這一系列的話,我覺得對于法官來說,就讓他門檻等于提高了,那么你有這個金剛鉆,你才能攬這個瓷器活,你一旦判了,就要終生負責。好,非常感謝王教授,其實我們說法院這次的改革,非常清晰。就是綱領已經公布了,那接下來我們就關心它如何落地呢?在這方面已經有很多地方進行嘗試,我們繼續往下看。 解說: 為了扭轉長期以來法院系統存在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一些地方法院已經開始了積極的嘗試,2012年廣東省佛山中院就成為最早在全國率先啟動審判長負責制改革的地方法院,今年1月8日佛山中院首次選出了35名新審判長,與以往相比他們享有更完整獨立的職權。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黃維: 可能功能上主要是一個組織庭審的功能,他對案件質量把關的積極性是不夠的,現在責任明確到審判長,這么一個特定為主體上,他就沒有推諉的空間了。 解說: 同樣在今年3月,隨著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的正式對外公布,也使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改革又邁出了實質性一步。根據深圳的方案,法官待遇和等級掛鉤,不與行政級別掛鉤,而法官可根據任職年限、資力和工作業績等晉升等級,不同等級之間的法官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各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些改革不但賦予法官獨立的身份、地位,加強了法官職業保障,也提高了法官抗拒行政化干預,抵御外界誘惑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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