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農民陳相師今年2月到原陽縣韓董莊鄉黃河邊一采砂場干活,3月19日,在修理與采砂船相連的抽砂管道時落水失蹤,至今杳無音信。陳相師的家屬要求賠償時,采砂船老板以簽訂“出現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的“生死協議”為由,拒絕賠償。目前,原陽縣安監局已經介入調查。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涉事采砂場是否屬于非法采砂,如此簡單的一個問題,原陽黃河河務局與原陽縣安監局的說法不一。針對出事砂場是否有合法的采礦證、采砂證是如何辦理的等問題,本報將追蹤報道。 采砂工落水失蹤老板未及時報警 天很熱,心很冷。站在黃河岸邊的原陽縣韓董莊鄉段,濮陽縣農民張利亞沒說幾句話就哭了。今年3月,她的丈夫陳相師在這里的一采砂船上采砂時,掉入黃河失蹤。她說,船老板以簽訂過“生死協議”為由,不予賠償。 “今年2月18日,船老板陳相森、李學法、崔三功雇我丈夫到原陽縣韓董莊鄉黃河邊一采砂船上抽砂。”張利亞說,今年3月19日,崔三功開著小船載著其丈夫陳相師在河道里干活時,陳相師掉進黃河后失蹤。 事發時,陳相師的工友王秋月在采砂船上看到了事情的經過。王秋月告訴記者,當時崔三功開著小船載著陳相師,突然小船一晃,陳相師就掉進河里,他一陣撲騰,在游了大約50米后就不見了。 目睹這一幕的還有另一名采砂工王海寬。他說,陳相師落水失蹤后,崔三功開著船在水面上轉悠,沒有發現陳相師,船靠岸后他站在浮橋上看了看,也沒有組織人員施救。 “我當時讓崔三功報警,但崔三功不報警。我想,總不能就這樣吧。后來,是我撥打了110報警電話。”王海寬說,另外兩個船老板陳相森和李學法趕到現場后,已是晚上八九點,他們把民警和消防隊員叫到辦公室,不知道說了些什么,民警和消防隊員就都走了,當晚沒有人下水打撈。 原陽縣韓董莊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證明中這樣寫道:3月19日17時許,我所接到縣局110指令,有人在原陽縣韓董莊鄉花園浮橋西抽砂時掉入黃河。消防大隊和派出所民警都到現場,經過搜尋,并沒有找到落水人陳相師。 “我認為,事故發生后,崔三功沒有及時施救和報警,錯過了最佳的搶救和打撈時機。”張利亞說,她和家人聞訊后趕到事發現場,抱著一線希望,印了許多尋人啟事,順著事發地的下游一路張貼,并訪問了河邊的村民,但至今沒有丈夫的任何音訊。 家屬討公道老板稱簽有“生死協議” 尋找陳相師一直沒有任何結果,張利亞認為丈夫生還的可能性不大,便和崔三功等3個船老板商量賠償事宜。 “船主說他們與我丈夫簽訂的有協議,如果出現事故與他們無關。但我認為丈夫并沒有簽訂這樣的協議。”張利亞說,在協商過程中,開始船主說愿意補償兩三萬元,但她當時并沒有答應,后來對方變卦說他們沒有任何責任,不予賠償。 從濮陽到新鄉,張利亞多次找到崔三功等3名船主商量賠償事宜,但每次都是無功而返。每跑一次,她的心就痛一次。 為驗證張亞利的說法,記者聯系上崔三功。據崔三功介紹,采砂場把抽砂的業務承包給崔三功、陳相森、李學法3人,崔三功提供船只,陳相森和李學法提供抽砂用的管道等設備,3人與采砂場老板簽有協議,抽1立方砂可得4元錢,出現事故與采砂場無關。崔三功、陳相森、李學法經過協商,又把采砂船的具體抽砂業務承包給崔三功,由崔三功組織工人抽砂,抽1立方砂給崔三功1元錢,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與船方無關。 “事情發生后的第二天,陳相森和陳國良找到當地人下河打撈,盡管沒有找到陳相師,但我們前后也花了大約12萬元,當地的村民可以作證。”崔三功說。 為進一步驗證崔三功的說法,幾經周折,記者在原陽縣安監局見到了崔三功等3人與陳相師簽訂的協議。協議書上顯示,甲方為崔三功、陳相森、李學法,乙方為陳相師、陳國良。協議的大致內容為:甲方向乙方提供船只,乙方組織工人抽砂,并按甲方要求以每立方1元的價格向甲方供砂,甲方按照抽砂量定期給乙方結賬。協議上還約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責任,其中乙方責任中有一條為:“施工期間,必須穿救生衣,施工期間的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 張利亞說,她的公公、婆婆因病偏癱生活不能自理,家里還有兩個孩子,一個8歲,一個5歲,現在家里的頂梁柱突然不在了,這個家像塌了天,老人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都沒有了著落。 對于張利亞所說的賠償問題,崔三功對記者說,如果法律上規定該他賠償,他一定會賠償。 律師:“生死協議”不能免責 陳相師與船主簽訂的協議書中關于安全事故免責條款是否有效?記者就此向法律界人士進行了咨詢,多數律師認為,“生死協議”不能免責。 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浩認為,所謂的“生死協議”是指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勞動者簽訂了這樣的合同,也并不是真的就生死由命了,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而免責。因為這類合同與我國法律的規定相抵觸,也違背了法治的精神,是無效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郝浩認為,簽訂協議首先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簽訂的管理協議或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這種管理協議或條款就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河南彭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磊認為,陳相師相當于計件拿工資,與船主是雇傭關系,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他們之間簽訂協議中的免責條款無效。另外,在陳相師落水之后,船主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施救,也沒有及時撥打120和119,在民事上也存在過錯。 對于賠償責任,王磊說,如果采砂場與船主也是雇傭關系的話,那么采砂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采砂場與船主是合作關系的話,屬于連帶責任,家屬可以向任意一方尋求賠償。 昨日,記者再次與張利亞聯系,她告訴記者,目前此事還沒有任何進展。以前每年收秋的時候,丈夫都會和自己一起把農活干完才出門打工,今年自己獨自承擔起家庭的重擔,她感覺特別累。 安監局介入調查采砂場身份撲朔迷離 “我們已經按安全事故介入調查兩個星期了,根據初步調查結果,采砂船上的抽砂管道壞了,崔三功用小船拉著陳相師修理管道的過程中,陳相師落水失蹤。”7月4日,原陽縣安監局監察大隊的杜隊長告訴記者,因為當事人陳相師屬落水失蹤,從法律上還不能確定其已經死亡。 “目前,我們正在盡全力調查陳相師落水失蹤事故,已經第一時間通知船主,第一要務是協調對陳相師家屬的賠償工作。”杜隊長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按照相關規定,60日內調查完畢。 在原陽縣安監局的調查材料中,記者了解到涉事砂場的相關情況:該采砂場名叫原陽縣興業采砂場,其使用的采砂證為河南黃河河道采砂許可證,上面有許可采砂的具體地址坐標,有效期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 由于采砂場的審批權在原陽黃河河務局,隨后,記者來到原陽黃河河務局了解情況。該局水政科科長宋輝告訴記者一個頗令人吃驚的消息:陳相師發生事故所在的砂場是無證砂場,目前他們已經對該砂場的抽砂管道進行了拆除,采砂船也被吊出河面。 記者表示,在安監局看到了采砂場的采砂許可證。針對記者的疑惑,宋輝表示,陳相師出事所在的砂場是興業精選砂場,并不是興業采砂場,兩者并非一個地方。 對于原陽黃河河務局的說法,記者又致電原陽縣安監局監察大隊杜隊長,杜隊長稱,他們去河務局調查過,采砂許可證上有具體坐標,出現事故的采砂場屬于興業采砂場。 涉事采砂場到底有沒有采砂許可證,本報將追蹤報道。(河南法制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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