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判空間多大? 完善司法責任制,權力清單力推司法“去行政化” 完善司法責任制,是這一輪司法改革的焦點。“上海方案”從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入手,科學劃分內部辦案權限,凸顯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在辦案中的主體地位,“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上海方案”明確,主審法官是指獨任審判和主持合議庭的法官。在獨任審判案件中,主審法官依法對案件審理全程、全權負責;在合議庭審理案件中,主審法官承擔除應當由合議庭其他成員共同擔責部分之外的所有責任。 主任檢察官作為辦案組織的負責人,在檢察長依法授權內對做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承擔辦案責任。而且,法檢機關的各級領導,都應當擔任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親自參加辦案。 與此同時,上海將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今后,審判委員會將減少對個案指導,增強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問題、實施類案指導等方面的職能。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方案”提出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應當由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行使的司法權力,以及各項權力行使的相應責任;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建立司法權力清單,是“上海方案”的一個亮點,也是上海探索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關鍵點。這兩項制度旨在推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既保障依法獨立辦案空間,又加強對司法權力的制約監督。 “去地方化”探索亦在制度層面有所突破。通過組建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這一制度安排,以及各區縣法院、檢察院作為市級預算單位,納入市級財政統一管理的制度設計,上海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據上海高院院長崔亞東介紹,上海高院已研究制定相關實施方案及16項配套制度。確定上海市二中院、徐匯、閔行、寶山4家法院進行先行試點,先行試點工作至年底結束。“我們將圍繞中央確定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3個方面的重點、18項改革任務,努力推進審判體制、審判能力的現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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