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擬定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公開征求意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就規程出臺的背景、意義,以及相關內容接受《法制日報》獨家專訪。 利用稅制差異避稅 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深入發展和商業模式發生深刻變革,企業利用稅法漏洞進行避稅籌劃和實施避稅行為的情形越來越多,方式越來越復雜,安排越來越精巧。專門針對某一種避稅類型而采取的具體反避稅措施,難以應對避稅手段和形式層出不窮的現實狀況,迫切需要充實和強化一般反避稅規則。 特別是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尤其是低稅國(地區)的稅收制度,在居民國和所得來源國均將應納稅額降至最低,從而大幅減少其全球總體稅負,導致“雙重不征稅”的客觀結果,造成對各國稅基的侵蝕,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為此,各國紛紛引入或升級一般反避稅規則,加大對各類避稅行為的打擊力度。 而我國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為我國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措施應對避稅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也是稅務總局擬定《一般反避稅管理規程(試行)》的背景。 反避稅從所得稅入手 “就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適用范圍、特征等,此次擬定的規程都給予了明確。”該負責人解讀說,由于本規程在實體內容上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起草,其調整僅限于企業所得稅。其次,明確一般反避稅措施針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將其與企業的正常商業行為相區別。再次,規程確定了兩種例外情形,將與跨境交易或支付無關的居民企業之間的安排和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排除在外。 規程第四條還明確了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征,即避稅安排的兩個構成要件。即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其次安排的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要件的安排,才會成為一般反避稅規則調整對象。 該負責人說,本條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主要目的”進一步細分為唯一目的和主要目的。“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是指安排只具有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不具有商業目的。“以獲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是指安排雖具有商業目的,但相比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而言是次要的。在安排具有商業目的的情況下,要判定獲取稅收利益是否為主要目的,需要將安排帶來的稅收利益和商業利益進行比較,稅收利益更大的判定為避稅安排,商業利益更大的不判定為避稅安排。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有些安排難以判定為‘以獲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但其所帶來的稅收利益是巨大的。”該負責人說,比較典型的就是間接股權轉讓,這類安排一方面存在充分合理的商業目的,即股權轉讓。但另一方面,通過在避稅地增設中間層,將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逃避了在我國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侵蝕了我國稅基,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稅收利益。這類安排在實踐中非常普遍,是一般反避稅管理需要重點關注的對象,但由于其所帶來的商業利益通常也很大,往往難以斷定稅收利益大于商業利益,從而難以判定其以獲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主要目的”的表述不利于將這類避稅安排納入一般反避稅管理的范疇,因此在本條中,將“主要目的”從寬解釋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主要針對跨國公司 國稅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反避稅管理是實施跨境稅源管理、確保跨境稅源合理分配、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和跨境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不僅包括打擊避稅及利潤跨境轉移,也包括防止和消除國際雙重征稅。 近年來,跨國公司出于追求稅負最小化的需要,利用各國稅制差異,尤其是低稅地稅制,把高稅率地區的利潤做低,費用攤銷做高,在來源國和居民國兩個層面均將應納稅額降至最低,從而大幅減少其總體稅負,造成“雙重不征稅”的結果,侵蝕各國稅基。 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有外資企業40多萬家,世界500強公司中約490家在我國投資,跨國公司設立的研發中心和地區總部等功能性機構達到1600余家。近年來,跨國公司交易內部化趨勢明顯,避稅手段越來越復雜隱蔽,呈現出企業稅收貢獻與資源占用不匹配、職能定位與利潤收益不匹配、中國企業貢獻與獲得回報不匹配等現象。 特別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各國紛紛加大了針對跨境稅源的稅收管理力度,國家之間的稅源競爭日趨激烈。與此同時,跨國公司稅收籌劃和避稅安排更加復雜和隱蔽,對各國稅務機關的國際稅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戰。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適時提出著力打造國際稅收升級版,圍繞“防查并舉,建立管理、服務、調查三位一體、統一規范的反避稅防控體系”的目標,一方面打擊避稅行為,保護國家稅收權益,另一方面積極服務于納稅人,通過雙邊磋商為納稅人消除重復征稅。2013年我國與美國、德國等9個國家就40個案件進行了12次雙邊磋商,達成或簽署雙邊預約定價安排10例,轉讓定價相應調整協議8例,通過雙邊磋商為納稅人消除國際雙重征稅負擔15.39億元。(本報記者蔡巖紅) |
相關閱讀:
- [ 07-01]美海外賬戶納稅法案1日起實施 著力打擊海外避稅行為
- [ 06-12]歐盟將對蘋果在愛爾蘭避稅發起調查
- [ 05-09]對瑞士打破“保密金身”莫期待過多
- [ 05-08]學者:瑞士銀行不“保密”能暴露多少貪官
- [ 04-01]在日華人巧度“大增稅”時代 以房補房合理避稅
- [ 01-26]減少假離婚避稅 江西夫妻間房產證換名免契稅
- [ 01-24]臺灣富豪海外避稅 網友:原來富人都有“海角7億”
- [ 01-23]臺灣富豪境外置產避稅 年均避稅達300億新臺幣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