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7月24日電(謝盼盼 吳洪 林靜)交通肇事后將傷者委托朋友送往醫院搶救,傷者因救治無效死亡,肇事者隱匿16個小時后投案自首。這種行為算不算肇事逃逸?一時引起了爭議。7月24日,記者從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審理后認定肇事者繆某的行為是典型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審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繆某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 去年6月2日凌晨,24歲的繆某和朋友從椒江聚會結束準備回黃巖,沒有喝酒的繆某負責開車,車上有好友王某和認識不久的女子趙某,一路同行的還有兩輛車子。 3時50分許,臨近黃巖時,繆某回了下頭,車子方向失控,繆某心一慌踩了急剎,由于當時雨大路面積水較深,車子在原地不停打滑,直至撞上路邊綠化帶后停下。 繆某和王某并無大礙,但坐在后座的趙某卻被甩出車外,當場昏死過去。趙某立即被抬上同行車輛送往醫院搶救,繆某隨后趕到。 繆某后來交代,他當時不敢進醫院,一直和朋友們站在醫院急診室外的弄堂里,當聽說趙某搶救無效而死時,他腦子一片空白。 天亮后,繆某離開醫院,一直躲在家里的地下車庫里。直至晚上8時許,繆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同月17日,繆某與趙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趙某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繆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本案中,繆某認為發生事故后他已委托朋友及時將趙某送往醫院搶救,當時他心里很緊張害怕,但未想過要逃避法律追究,不算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經辦法官表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其中心詞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其核心含義,它也不是單指當場逃逸,還包括事后逃逸。繆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委托其朋友將傷者送到醫院,其本人有充分的報案或投案的時間和條件而未及時報案或投案,無正當理由故意隱匿16小時后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足以表明其沒有及時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目的和行為,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繆某的行為是典型的事后逃逸。(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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