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首修立法法 6大亮點搶“鮮”看
2014-08-26 07:46: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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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五:賦予所有設區的市立法權 關于較大市的立法權,自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規定地方立法權后,一直備受關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目前設區的市普遍存在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需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為此草案規定,所有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就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草案同時明確:“本法所稱較大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 張春生介紹,出于既為發揮地方積極性、又適應不平衡法制環境的考慮,是我國逐漸放開地方立法權的原因。 亮點六:部門規章不得“越權”:不得創設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 草案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創設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此外,針對部分法律解釋“超越”法律本身含義的現象,草案還明確,最高法、最高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記者崔清新 施雨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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