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9月11日電(記者 徐海濤)安徽省碭山縣國土局原局長王連永因受賄213.9萬元,日前被宿州市埇橋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經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查明,王連永2004年至2013年擔任碭山縣國土局局長期間,在安排土地復墾項目、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土地流轉手續、內部人員調整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27家公司和個人賄賂181.5萬元、購物卡7.4萬元和價值25萬元的字畫。 2009年,山東青島千代建材公司為結算碭山縣一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材料款,通過中間人給王連永送去50萬元現金,希望其給予關照。此事后近兩年,因宿州市國土局原局長張治淮受賄案發,紀委找王連永談話,王連永擔心自己受賄行為暴露,倉皇將收受千代建材公司的50萬元和其他人送的26萬元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王連永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3.9萬元為其謀利,已構成受賄罪。其在受賄數月乃至數年后,因其他人案發擔心自己出事,才將收受的部分款物退還,仍應認定為受賄。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案情,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故作出此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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