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丹徒岳根榮父子爆炸一案在由鎮江市中院發回丹徒區法院重審后昨日作出判決,岳氏父子被判罪名成立但免予刑罰。此前,在丹徒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岳氏父子以“爆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2月,岳根榮父子以自己種植的樹木未能得到補償為由阻止工程施工,并點燃了數枚自制的爆炸裝置擲向現場施工及保安人員等,致一人下肢被燒輕微傷。隨后,岳根榮父子涉嫌犯爆炸罪被刑拘,2014年1月被逮捕。 2013年12月,丹徒區法院作出判決,父子倆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人提出上訴,后由鎮江市中院發回丹徒區法院重審。2014年4月,丹徒區法院立案,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9月30日,丹徒區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岳根榮父子共同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但根據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管小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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