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羅沙、白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10日起實施。有關專家表示,這部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望改變目前網絡“侵權易、維權難”問題。 無論是近年來風靡網絡的各種“門”事件,還是眾多網友津津樂道的“人肉搜索”,乃至各種網絡“水軍”、公關、造謠等現象,都對公民人身權益造成巨大傷害。而另一方面,被侵權人卻往往面臨著起訴難、舉證難等問題,對人身權等侵害很難提供具體的損害范圍,只好忍氣吞聲。 對此,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得在2013年,網絡上有人爆料所謂‘中石化女處長身陷非洲牛郎門,在工程招標中接受性賄賂’,引起大量網民圍觀,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傷害”。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說,“這就是一起典型的網絡侵權案件。” 朱巍表示,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放在個人隱私的范疇之內,對于個人信息的界定、保護的范圍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對保護范圍進行了詳細界定。” 司法解釋實施后,不少網友提出疑問,認為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是對“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于網絡反腐等。朱巍對此表示,對于某些“人肉搜索”,司法解釋實際上同時也開了個口子。 “個人信息也應當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為反腐利用網絡進行‘人肉搜索’,屬于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就應當可以免責。”朱巍說,司法解釋中明確寫出了在網絡上公開個人信息可以免責的幾類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等。 同時,為解決網絡侵權案件起訴難的問題,司法解釋一方面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服務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處罰等措施。 “侵權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讓被侵權人難以確認被告。這是網絡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說,“司法解釋作出相應規定,就是便于原告在技術上確定被告,從而展開訴訟、維護權益。”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這部司法解釋的另一個特點,就是明確規定為維權而取證的費用、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費用,比如說律師費等,都可以作為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姚輝說,“另外,侵害人身權益往往造成財產損失,這個數額首先可以根據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計算。如果不能認定,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確定一個數額。” “這樣的規定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大致的框架,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級法院在裁判時掌握一個相對統一的尺度。”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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