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后首次修改刑法關注“生殺予奪”
2014-10-27 22:55:53?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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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此款規定被認為存在懲罰過重的問題。 阮齊林認為,原來的罪已被判死緩,如果執行期間又犯了很輕的罪,比如脫逃罪、盜竊罪、侮辱罪、誹謗罪等,就對罪犯執行死刑,實際上是降低了死刑執行的門檻。“是兩項都不該死的罪卻被執行死刑。”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阮齊林贊揚此項修改遵循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說,在死緩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才被判處死刑,這體現了對執行死刑的審慎態度,抬高了執行死刑的門檻。 “這樣的修改,體現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氣和精神,也確保了中國法制能夠走在正確的軌道上。”阮齊林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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