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2014-11-10 09:50:05?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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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問題關系全局、決定成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進一步明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性質和方向,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把這件大事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一定要正確,政治保證一定要堅強有力。這就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三個方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總起來說,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是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深入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建設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所決定的。法律制度與政治制度緊密相連,有什么樣的政治制度,就必須實行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礎,我國一切法律法規和相關體制機制必須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建設領域的具體體現。 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我們黨深刻總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得出的根本結論。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黨積極運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抓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徹底摧毀了國民黨政府的舊法統。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正式頒布,確立了新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體制。這兩個根本法的確立,標志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了歷史性跨越和根本性轉變,初步奠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由于新中國是在經歷長期封建統治的基礎上開始探索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加之上世紀50年代后期黨在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錯誤,逐漸對法制不那么重視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使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付出了沉重代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經驗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制定重要法律、完善司法制度、建立執法隊伍、普及法律知識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運用法律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的行為,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從我國歷史上看,雖然幾千年來人治傳統根子很深,但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漢唐時期就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既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別國法治模式,是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法治道路。近年來,“法治”是社會上的熱門話題,我國法治建設應該走什么樣的道路,有這樣那樣的議論和爭議。敵對勢力把法治作為“武器”、有些人把法治作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圖從法治問題上打開缺口,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旗幟鮮明地向國內外宣示我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就在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問題上釋放了正確而明確的信號,指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對于進一步統一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認識和行動具有重要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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