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著先穩住工作,就忍著沒和公司談合同的事,結果到最后連工資都不發了,真是有苦沒處說!”日前,遭遇公司欠薪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石莎,因不服勞動仲裁庭的裁決結果,正面臨著與原公司對簿公堂。 事實上,像石莎一樣在求職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況十分普遍。在四川省總工會近日發布的一項涉及近百萬名勞動者的專項調查結果中,有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違法行為3127件,超過5萬職工沒有勞動合同保障,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和拖欠工資案件687件。一份來自媒體對2000余人的在線調查表明,近80%受訪者無法從用人單位中按規定獲取加班費用。 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拖欠工資、不給加班費……勞動法被“打白條”。企業有法不依其底氣何在?有專業人士認為勞動者維權成本過高系主因,職工權益受損只能選擇忍氣吞聲。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石莎于2012年7月入職四川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薪資每月3500元。2013年3月至7月,公司連續5個月拖欠石莎工資,并于2013年7月下旬口頭通知石莎解除勞動關系。石莎在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后,求助于四川省總法援中心。 在四川省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杜偉看來,石莎是少數愿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與企業間糾紛的都市白領,而這一切進展得卻不順利。 杜偉認定這是一起涉及欠薪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糾紛,石莎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申請仲裁后,法院于2014年9月3日開庭審理。 根據9月28日仲裁庭送達的裁決書,石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獲得支持,但仲裁庭分別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和未提供舉證證明為理由,駁回了石莎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這樣的裁決不合理,存在對案情事實認定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杜偉認為,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存在合法有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用人單位違法解約而產生勞動糾紛時,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裁決時不應以“勞動者無法舉證”為由駁回訴求。 由于對仲裁決定存在爭議,石莎現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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