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刊文: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
2014-11-16 11:21:37??來源:《求是》 責任編輯:林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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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國的國體、政體決定的。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闡明了我國的國體,同時闡明了包括社會各階層人民在內的中國最廣大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規定闡明了我國的政體,同時闡明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人民在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同中國共產黨在依法治國中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由我國憲法確定的,并且是內在統一的:黨是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責任主體、推進主體,人民是依法治國的力量主體、監督主體、受益主體。因此,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我們反復強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反復強調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在著力解決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中不斷與時俱進。我們黨在治國理政實踐中,總是時刻關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推進法治國家建設中也是如此。我國憲法與時俱進的不斷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這一點。我國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充分表明了這一點。“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曾作過4次充實和完善。1988年實現“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和“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入憲;1993年實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1999年實現“依法治國”和“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入憲;2004年實現“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 我國憲法法律的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以形成,都是我們黨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聽取人民意見、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結果。比如,歷時13年形成的《物權法》,在起草過程中就先后召開了上百次座談會和若干次論證會,直接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社會各界人士、專家學者意見。同時,《物權法》草案還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從醞釀到頒布實施歷時20年,同樣廣泛聽取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都是充分發揮人民群眾作為依法治國主體和力量源泉作用的生動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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