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11月28日電 (王妍 李東艷)原任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產登記交易中心黨總支書記的陳某,受賄現金及財物121萬余元,利用影響力收取賄賂20萬元。28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罰金5萬元。 1998年至2013年,陳某在擔任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黨支部書記、房產登記交易中心黨總支書記期間,作為該單位領導,利用其主持黨支部、黨總支日常工作,分管受理科、組織人事科等工作以及干部提拔建議權等方面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預售許可證、房屋產權證、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現金、購物卡、冰箱等賄賂,合計121.03萬元。2011年至2012年間,某房地產公司和住宅項目因未辦理預售許可證,面臨徐州房管局房產監察支隊的處罰,而監察支隊副支隊長潘某系陳某的妻子。陳某接受該房地產公司的請托,承諾通過潘某的職務行為其減免處罰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先后兩次在自己的辦公室收受該公司給予的現金20萬元。 泉山法院結合陳某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和物證,認為陳某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人民幣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退贓情況等,泉山法院判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罰金人民幣5萬元;陳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1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陳某其余犯罪所得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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