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司法人員過問案件記錄追究制 專家析落實難點
2014-12-07 09:34:48?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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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為司法人員秉公執法,自覺抵制內部人員“打探案件”“過問案件”和“說情風”豎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 □對于司法機關內部請托人打探案情后司法人員不登記、不匯報的情況,解決對策是繼續加大職業道德教育力度,樹立司法人員共同的職業倫理規范,同時加大一經發現的查處力度,使司法人員不敢為、不能為、不愿為。 □建議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把妨害司法公正獨立行使的情況,納入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干部的考評,納入司法系統內對司法人員德能勤績的綜合考評,與司法人員的辦案責任制、職級晉升直接掛鉤。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標桿,也是社會公正的基石。為確保司法公正,《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通過強化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筑就制度防線,阻卻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規范行使職權,實現司法公正。其中“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為令人關注和期待的一大亮點。 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豎起抵制說情風的制度“防火墻”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要讓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求司法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恪守法律,規范執法,廉潔秉公,不徇私情。為此,《決定》通過構建科學的內部監督體系,加強司法機關內部監督,以制度規范、約束權力,讓說情者、過問者無處隱形,雁過留痕。對過問案件的人、過問的時間和內容,案件承辦人作出客觀的記錄,附著在卷宗內并逐級上報、備案,為案件辦結后的復查、評估,以及責任倒查、責任追究留下客觀記錄和相關記載。可以說,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為司法人員秉公執法,自覺抵制內部人員“打探案件”“過問案件”和“說情風”豎起了天然的制度屏障,被司法人員比喻為防止不當干預辦案、防止司法腐敗的“隔離墻”“防火墻”。 《決定》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推進司法改革、落實辦案責任制要求。根據中央司改部署和最高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方案》,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正在全國17個試點單位積極推進,辦案模式轉變為以主任檢察官為中心建立主任檢察官辦公室,主任檢察官對承辦案件負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行政管理權的行使以不干涉主任檢察官辦公室的辦案為原則,極大地推進檢察工作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建立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主任檢察官、主審法官的執法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既符合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又是落實辦案責任制、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對司法人員而言,公正行使職權就是既要規范辦案行為,嚴格辦案流程和辦案紀律,又要規范自己的言行,防止出現打聽、過問、干涉、干擾辦案的行為。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肅辦案紀律,提升規范意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意義重大。三是為司法人員提供了自我保護的有效機制。在全民法治觀念、法律意識尚待提高的當下,辦案中為當事人說情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就司法機關內部而言,特別是遇到少數利用領導關系、同事關系過問、打探案情、為辦案說情的情況,承辦人往往難以拒絕,畢竟這種關系會對承辦人的切身利益或工作環境、同事感情產生實質影響。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為司法人員提供一張“擋箭牌”,將本制度告知過問人使對方放棄過問,即使對方不顧制度強行過問說情,那么辦案人將情況記錄在案并逐級上報,一旦案件出現問題倒查責任可以分清責任主體,從而達到保護辦案人員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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