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酒后偷瓜,不料被瓜農當場抓獲,兩男子還將瓜農打傷,變為搶劫。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劫案件,菏澤兩男子因為14個西瓜,失掉了兩年自由。 2013年6月30日晚,瓜農王某接到侄子電話稱,有人在自家瓜田里偷瓜。此時正是西瓜上市的時候,自己辛辛苦苦照料的西瓜可不能就這樣被人偷走,于是王某趕緊穿上衣服朝自家瓜田走去,其妻子和兒子也緊隨其后。 趕到瓜田后,王某果然看到兩名男子用電動三輪車載著十幾個西瓜就要離開。他急忙上前,拉住了兩名男子的電動車。這兩名男子不顧阻攔,繼續行駛,結果將王某拖倒在地,隨后趕來的王某妻子和兒子見此情景后,急忙上前幫忙。在廝打中,王某的兒子也被咬傷。好在民警及時趕到,將其中一名男子當場抓獲,另一名男子不久后也在外地被抓獲。 事后經兩名男子供述,當天晚上,兩人在一起喝酒后,騎著電動車去附近的村子偷西瓜,摘了14個西瓜正準備離開,沒想到被瓜田主人當場撞見,隨后與瓜農一家發生了爭執。后經鑒定,兩名男子搶劫的14個西瓜價值5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在實施盜竊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至王某和兒子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納。最終,法院根據兩人的犯罪情節、悔改表現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法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依照我國《刑法》第269條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通常情況下,構成搶劫罪要比犯盜竊罪量刑處罰要重得多。原本兩男子先去偷西瓜是盜竊行為,但在盜竊行為被王某發現后,后為抗拒抓捕,二人對抓捕他們的王某一家進行毆打,二人的行為符合盜竊轉化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法院以搶劫罪對二人量刑判處。(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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