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要依憲執政的內涵本質、必然要求和舉措
2015-02-07 12:59:30? ?來源:《前線》雜志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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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法依憲執政要“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依憲執政,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內涵本質 依憲執政,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革命建設過程中,吸收借鑒國內外執政經驗教訓,逐步提出的一個重要執政理念,是依法執政的要求,如《決定》指出的“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依憲執政意味著黨要高度尊重憲法法律,做“奉法者”。依憲執政是依憲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對執政黨的特殊要求。現代法治的精髓是憲法之治。法治首先意味著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地位,意味著以憲法為統帥的憲法法律體系對包括政治生活在內的國家公共生活的全面支配。它控制權力的任性,排斥權力的隨意性和特權,要求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都要依法而行,公民、社會組織也要守法。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有階層、組織、個人均要服從法律,無人凌駕于法律之上。概言之,憲法之治是規則之治,而非權力之治。它要求法律之內、法律之外均無特權。對執政黨而言,就是要尊奉憲法,即《決定》指出的“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依憲執政意味著黨接受人民政治委托、按約執政,做“守約者”。憲法之治是民主政治,其本質是基于同意的政治。《決定》指出:“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所以,法治的核心還在于公共性,在于代表全體人民公共意志的法律統治國家。在這一意義上講,法治不是統治者奉法治民,而是民眾按約法治國,正是法治的這種公共性保障著公民的自由、支撐著公民的信心。習近平在當選中共中央總書記后,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即強調“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 依憲執政意味著黨接受憲法法律的約束和規制,做“受治者”。法治是規則之治。經濟、社會和政治遵循規則而動,破壞規則者,就要受到規則的懲罰,即便是執政黨,也不能例外。依憲執政不僅意味著要“崇法”,高度尊重憲法;更意味著要“行法”,循法而行、據法追責。黨是法治的領導者,更是法治的踐行者、示范者。《決定》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我國的依憲執政與西方國家的憲政,雖同為憲法之治,但卻不是一回事。西方國家的憲政,在運行過程中多體現為選舉民主(多黨制)加三權分立,相比封建君主獨裁統治,確實是很大的歷史進步,這是不容否認的。但也不能據此把西方憲政當成憲法之治的唯一形態。西方憲政是西歐、北美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產物,具有濃厚的地域性色彩,也有著自己的局限性。例如,選舉往往蛻化為黨爭,并不能確保產生優秀的領導人和政治家;選舉往往被民粹情緒或權貴資本操縱,政治變得媚俗或骯臟腐敗,喪失了為國為民的公益本質。其實,憲法之治的模式并非只有一個,道路并非只有一條,憲法之治并不存在標準答案。不能一提憲法之治,就是西歐憲政,就拿西方憲政當樣本。不同的國家,可以選擇不同的憲法之治模式。我們國家的依憲執政,通過共產黨執政、協商民主加議行合一來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是人民的選擇,同樣是憲法之治。并且,我們的憲法如《決定》指出的“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憲執政強調協商民主、共同發展、以人為本,應該能取得比西方憲政更好的效果。對此,我們要大膽地講,勇敢地講,并堅定不移地貫徹下去,靠實踐、靠實效、靠成績,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之治的說服力、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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