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要依憲執政的內涵本質、必然要求和舉措
2015-02-07 12:59:30? ?來源:《前線》雜志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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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舉措 《決定》指出:“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確定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我們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通過制度創新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依憲執政。 其一,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使依憲執政有據可循。我國政治生活面臨的一個突出難題是黨的領導雖有憲法抽象性規定,卻無具體的法律規范可依,依法執政沒有實現載體。《決定》指出:“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宏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一方面是承認、賦權,把黨的領導法律化、正當化、明確化;另一方面是規范、制約,把黨的執政權限進行控制和約束。這樣就可以把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的權力及其關系處理放在同一套法律體系中。如《決定》指出的那樣:“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其二,科學界定執政權,實現不同權力配置的最優化。《決定》提出: “發揮政策和法律的各自優勢,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我們要在深入透徹研究社會主義政黨領導權性質的基礎上,科學厘定它的權能,使黨的執政權與政府權力形成一種既相互約束又相互協調的法律關系。重點明晰黨對政府的以下權力:國家大政方針制定;向各級人大推薦必須由人大選舉和決定的國家各級重要領導干部的人事推薦權;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國家政權機關及其內部工作人員(主要是領導干部)監督的監督權。同時,也要優化配置黨內權力,解決權力過分集中、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監督等問題。 其三,實現黨的法規的法治化。黨的法規有兩種,一種是黨內法規,即黨制定的進行自身管理的法規,另一種是黨的治國法規,即黨制定的管理國家事務的法規。長期以來,我們沿襲傳統革命黨的思維,黨的法規與法治建設的新要求不盡相符的現象還比較突出。《決定》提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全黨要下決心轉變思想,養成法治思維:黨的治國法規法治化,嚴格黨的治國法規的制定主題、主體、程序,提升立法水平;按照《決定》提出的 “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加強黨內法規的立、改、廢工作。 其四,建立健全黨委依法決策的體制機制。黨委決策居于我國決策制度鏈條的頂端,是目前我國最重要的決策形式。如果這一決策制度不依法合規,其他決策制度將不可避免流于形式。《決定》第一次在黨的全會上明確提出“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并提出“黨委要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做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的表率。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具體要求“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這就為完善黨委依法決策體制機制提出了方向和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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