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2015-02-26 15:10:44??來源:最高法網站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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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平:二、《意見》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和主要特點 李少平:《意見》確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即: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少平:《意見》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權力屬性;三是依法推動改革,確保改革穩妥有序;四是堅持整體推進,強調重點領域突破;五是加強頂層設計,鼓勵地方探索實踐。 李少平:圍繞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這一關鍵目標,《意見》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涉及法院組織體系、司法管轄制度、法官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個層面,并設定了具體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二是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職權配置模式。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四是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李少平:《意見》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整體推進,重點突破。《意見》提出的改革舉措嚴格與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確定的改革舉措“對表”,是對中央改革任務的分解、延伸與細化。二是問題導向,體制革新。《意見》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突出問題,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許多改革舉措的力度、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三是橫向聯系,縱向傳承。《意見》充分考慮了改革舉措之間的關聯性,在內容設置、進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夠相互呼應;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在充分吸收人民法院前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成功經驗和優秀成果基礎上,對前幾輪改革中尚未完全解決或者有待進一步改革完善的問題作了新的調整和細化。 李少平:總之,《意見》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抓手。 李少平:三、《意見》的核心內容 李少平: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核心內容: 李少平:第一,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司法權威。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內容。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加快推進,我國司法環境顯著改善,但不可否認,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受到不當干預等情況仍然比較突出,有些與體制機制不科學不完善存在很大關系。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法院管理體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意見》全面貫徹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機構設置上,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管轄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管理體制上,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經費省級統一管理的機制,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從體制上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保障機制上,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 李少平:第二,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進一步推動司法權科學運行。科學合理配置司法職權,對于實現司法權力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重大舉措。《意見》貫徹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完善審級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推動將財產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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