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為權力越位設置籬笆
2015-03-11 16:29:4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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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兩會系列評論⑤ 法制網評論員 舒銳 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重要議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提請大會審議。這是立法法頒布15年來的首次修改,對于完善我國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 立法法看似高高在上,實際上卻和每個人的利益休戚相關。治理國家與社會,關鍵在于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人們之間日常交往需要規矩,公權力的運行更需要規矩。一個國家最大的規矩莫過于法律。如果說,立法是立規矩的程序,那么立法法則是確定制定規矩的規矩。正因此,作為規范所有立法行為的法,立法法被稱為“管法的法”,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處于成文憲法。制定、修改立法法的權力屬于立法權的行使,我國的立法權從屬于人民主權,不僅要體現人民意志,更應體現人民利益。另一方面,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也是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因此,這部法律修正案是否合格,就取決于兩個標準:一是是否符合人民意志,二是是否符合黨的主張。實際上,這兩個標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歸根于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權利與利益。 現實中,人民利益是多元化、層次化的,既包括公共利益,也包括公民個體權利。當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權利產生沖突時,在法理上,為了公共利益,人們確實有義務在必要時讓渡出自身的一些私權利。事實上,所有法律也正是人們為了取得更廣泛的自由而讓渡出自身部分自由而凝結所成。可是,這種讓渡必須符合公平正義與法治的要求,必須在“必要”時才能實施。 法律的本質、法治的精髓正在于限制公權力,讓權力不能任性而為,讓權力行使只能出于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保護公民私權利,保障法無禁止皆可行,權利的剝奪只能因公共利益之需要,同時既要符合形式正義更要符合實質正義。目前,大多數行政機關在限制公民權利的時候已經能夠做到于“法”有據,初步實現了形式上的正義,但遺憾的是,所依據法律位階低,自己立法自己執法等情況仍然是普遍現象。這不僅難以服眾,更可能為行政權侵蝕立法權,為部門利益、地方利益減損群眾利益留下制度缺口。好在我們黨早已經意識到了這點。對于與公民權益最直接相關的稅制問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能做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這不僅禁止行政機關在具體事件中做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嚴防行政機關擅自將這種有違行政倫理的行為法律化、正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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