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遇實施難題:地方不立案不執法較普遍
2015-04-08 07:38:48??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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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在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阻力:公益訴訟的案例并沒有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大量涌現;對訴訟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執法現象較為普遍,這一狀況的出現與中國的法治結構缺陷密切相關。 ●雖然新環保法希望通過“面面俱到”的方式加強其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權威性,但它仍然不是中國的環境基本法,它實際上只能起到指導、補充的作用,權威性不夠。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若地方黨委、政府干預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和個人并沒有救濟途徑。因此,如何監督地方黨委、政府干預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亟待解決。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新《環保法》的實施遇到了很多問題和阻力:公益訴訟的案例并沒有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大量涌現;對訴訟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執法現象較為普遍,這一狀況的出現與中國的法治結構缺陷密切相關。 新環保法實施的法治難題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前,中國的法治結構過于突出行政力量,強調政府的終極管控作用,筆者將這一現象稱為“管控為主的法治”。而今,在國家治理體系格局下,在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中,新《環保法》強調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突出社會作為法治平衡力量的作用,筆者將這一現象稱為“共治為主的法治”。所以新《環保法》面臨著從“管控法”向“共治法”轉變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的參與可以有效監督法治的實施,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地方黨委、政府皆是如此。故而,若沒有公眾的有效參與,依法共治的局面是很難實現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安排所釋放的信號表明,從“管控法”向“共治法”的轉變是必然的、必須的,只有向“共治法”轉變,國家機關才能被置于真正的監督之下。 然而,監督機制的建立與實施是“共治法”運轉起來的必要條件。而現在卻存在法院不立案、公安機關不作為問題,以致社會無法發揮有效監督的作用。相反地,如果能逐步建立起監督機制,相應的法律程序便能加以啟動。這不僅適用于環保,整個中國的法治都應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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