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順德“12·31”爆炸事故被認定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0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9人被黨紀政紀處分 記者日前從佛山市政府獲悉,經調查,廣東省政府已認定發生于2014年的順德“12·31”重大爆炸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按照法律法規與黨紀政紀規定,對涉嫌犯罪的10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其他19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014年12月31日,位于廣東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廣東富華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車間三車軸裝配車間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786萬元。 經調查,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事故車間流入車軸裝配總線地溝內的稀釋劑揮發產生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現場電焊作業產生的火花引發爆炸。間接原因有多方面,包括富華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國土城建和水利、公安消防、環保、勞動監察等部門履職不力;順德區、勒流街道、江村村委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等。 目前,富華公司董事長吳志強、富華公司副總經理葉灶恩、富華公司副總經理覃慶民、富華公司車間三車軸裝配車間主任杜寶全、富華公司車間三車軸裝配車間副主任孔慶長、富華公司車間三車軸裝配車間裝配油漆班班長張京文、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筑業管理科科長何仁剛、勒流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局長蔡煒斌、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常務副局長譚耀星、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勒流分局安全生產監管股股長蘇赟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時任順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區安委會常務副主任鄧永強等19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他2名責任人員被誡勉談話。(記者 劉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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