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成賭局 上個廁所輸千元——浙江臺州破獲“微賭”案追蹤 微信搶紅包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記者近日從浙江臺州警方獲悉,當地警方經過近一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楊某等人“微信代發紅包”形式的特大賭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河南、江蘇、福建等十余個省、市,甚至還有國外幾個城市,涉案人員300余人,涉嫌賭資累計1000余萬元。目前,已有7名嫌犯被臺州警方刑事拘留,其中6人為臺州人。 “今天在微信群里輸了萬把元” 7月初,臺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區東派出所民警發現網上有人流傳:“今天在微信群里輸了萬把元”“今天在微信群里輸了七八千”……微信群里輸錢是怎么回事? 與此同時,騰訊公司也接到臺州網友舉報,稱有人利用微信紅包功能進行賭博,騰訊公司迅速將該線索傳遞給臺州警方。 為了一探究竟,民警裝作“賭客”,順利加入到一個微信群。這個群的賭博方式讓民警大吃一驚! 每次準備賭博的時候,為了測試群的活躍度,群主會先在群里發個試探性的紅包,如果有五六個人搶紅包,賭博便可以開始了。該群有嚴格的規則,由群“代包手”代發紅包(簡稱代包),群內的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最小的人發下一個紅包,代包手要抽頭紅包總金額的5%-10%。如有陌生人加入賭博群需繳納一定的押金,以防止陌生人只搶紅包,不發紅包。如有群內的賭博人員介紹他人入群,還要由介紹人進行擔保。 據民警觀察,一個紅包一般分4個包發,有的群有二三百人,往往還沒有開始點,紅包就被搶光了。參賭人稱,“方便快捷刺激,沒個4G沒法搶,上趟廁所都能輸個上千元。” 招兵買馬、組織嚴密、分工明確 臺州、開發區兩級警方高度重視,抽調警力進行專案偵查。經過近一個月的工作,警方成功將其中兩個群的涉案人員收網。 7月初,犯罪嫌疑人楊某伙同其妻子陳某商量在微信上組織建立一個微信紅包賭博群,群內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群主以代包抽頭的方式進行獲利。他們找到崔某某、楊某某進行代包并抽頭。 7月8日,犯罪嫌疑人楊某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組織建立起名字為“100/4”的微信紅包賭博群,將一些愿意賭博的人拉入該群,由犯罪嫌疑人陳某、崔某某、楊某某三人在群內進行代包抽頭,而崔某某則負責該群內秩序的維護。當日,該賭博群正式開始運營。之后,楊某又聯系齊某某到其賭博群內代包抽頭。 7月14日,因楊某組織的“100/4”賭博群的紅包總金額達到上限,于是他重建新群,將之前群內的賭博人員拉入新的群內,并在其他人開設的微信賭博群內尋找經常賭博的人,拉入該群內。 為了追求刺激,楊某和崔某某重新制定群內賭博規則,提升紅包金額,并設立獎勵制度,特殊數字如“1234”“1111”等獎勵88.88—288.88元,并從抽頭的錢中抽出一部分設立“獎池”作為獎勵資金。 防范借互聯網實施新型犯罪 應用軟件在帶給我們便捷的同時,也讓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利用互聯網升級犯罪手段。據警方介紹,楊某等人利用微信進行網絡犯罪,此類案件具有特殊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成本低、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流動性大、迷惑性強、影響面廣。 那么,微信搶紅包是否構成違法犯罪?據警方介紹,法律早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在紅包群中裝“作弊器”的行為,屬非法占有,達到一定金額就涉嫌詐騙。但是,朋友同事間的微信搶紅包算不算賭博呢?據辦案民警介紹,如果是朋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但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的搶紅包群,就有涉嫌賭博。 其中,群主糾集成員進行紅包賭博,涉嫌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代包手從中營利屬從犯,群成員搶紅包涉賭的違法行為要受治安處罰。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王俊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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