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乘坐地鐵出行,卻被乘客推擠摔倒在車廂對面的座位上,導致肋骨骨折。朱先生認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將地鐵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7萬余元。近日,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時40分許,朱先生在地鐵四惠站乘車去往梨園站,在車門開啟時準備上車,卻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擠,摔倒在車廂對面的座位上,但具體致傷人不明。隨后地鐵值班人員徐某將朱先生送醫院治療。經診斷朱先生左側7-11肋骨骨折、胸部閉合性損傷。地鐵公司為朱先生墊付了部分費用。庭審中,地鐵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內張貼的乘客須知、站內導流欄、站臺緩沖柱照片的復印件及日常宣傳廣播詞,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另查,事故發生時,該站臺上有3名地鐵工作人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案發生在下班高峰時段的換乘站,客流量巨大,該地鐵站僅有3名工作人員維護站臺安全,配備人員不足,地鐵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并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最終,法院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賠償朱先生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300.65元?!?(記者 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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