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19日電(陳伊昕)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布兩則實施辦法,對司法人員過問案件作出進一步規定。辦法首次明確了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五種行為,其中包括“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等。如違反,將被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
其中,“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實施辦法”共12條,主要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均應當全面、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
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外部人員過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步錄入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
三是明確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益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許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參考意見,應當存入案件正卷備查。
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涉及領導干部過問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列出特別報告事項,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
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以及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應視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履職保護機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嚴格執行實施辦法,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
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了15種行為,人民法院報送外部過問案件情況時,應當將領導干部的上述行為列為特別報告事項。如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為控制立案等。
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報送外部過問案件情況時,應當將領導干部的15種行為列為特別報告事項,譬如“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以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等等。
另一份文件“防止內部人員過問實施辦法”共24條,主要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對法院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過問案件、說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轉遞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對法院工作人員如何處理當面請托和郵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體的行為指引。
二是對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和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同時對法院工作人員非因履行職責或非經正當程序過問案件的行為加以了嚴格禁止。
三是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情況必須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將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料存入案卷備查。
四是對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專庫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是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實施辦法的行為規定了更加剛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懲罰措施。六是為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制定了保護性措施。
其中,第十二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5種情形,包括“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以及“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等。違者應依規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兩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積極報送信息,篩選典型案例,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下一步,最高法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將“兩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落實情況作為司法巡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據悉,上述兩則實施辦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