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審結了一起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宋建國之子宋某有關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宋某牽涉的案情首次曝光。
判決書顯示,宋某與他人利用其父的局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企業在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測試儀、交通信號燈燈具、執法記錄儀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企業給予的人民幣1116萬余元,美元12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
王昊伙同宋建國之子 幫企業中標酒精測試儀項目
今年29歲的王昊此前是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盛博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理。2006年、2007年間,他與宋建國的兒子宋某相識,2009年,在宋某的提議下,他成立了中盛博智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
據他供述,他和孔某跟著宋某共謀“生意”。在分工上,宋某負責聯系市交管局的關系,他具體負責聯系廠家和市交管局相關技術部門,并從中協調、跟廠家商討價格、從廠家拿錢等,孔某則協助他工作。王昊稱,通過參與北京市交管局相關招投標項目,他和宋某、孔某共賺取1100萬元左右,其中他分得150萬元左右。
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間,王昊伙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威爾公司)負責人陳某等人的請托,利用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測試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深圳威爾公司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31萬余元。
王昊供述稱,2007年夏天,宋某讓他找張某拿一臺深圳威爾公司生產的酒精測試儀,給交管局裝財處處長送去,宋某讓他跟交管局的人說他是宋某的表弟。
后交管局的工作人員告訴王昊,酒精測試儀開始招標,他將消息轉告給深圳威爾公司,該公司派人參與招標并最終中標。在中標之前,王昊與張某簽過一份合同,約定深圳威爾公司以產品底價負責供貨,中標價格高出底價的部分作為他的傭金。
此后過了一段時間,交管局的人打電話說交管局將要再次采購酒精測試儀。王昊把這個事情告知了宋某,宋某讓他還是像前一次那樣操作。
之后,交管局的人告訴他深圳威爾公司分數最高,各方面都很好。王昊此時已確定,深圳威爾公司肯定中標了。這次中標后不久,深圳威爾公司的人轉給王昊84萬元,宋某將其中20萬元給了王昊,剩下的64萬元宋某讓王昊轉到孔某的興業銀行賬戶中,宋某分給孔某一部分錢款后,剩余款項歸宋某支配。
宋某供述稱,他和王昊、孔某以父親宋建國在交管局的地位為基礎與交管局做生意。在交管局的酒精測試儀招標中,深圳威爾公司先后兩次中標,好處費都是王昊負責聯系的,在給王昊一些后,他把錢放在孔某的銀行賬戶中購買了一些理財產品。
2007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先后任北京市交管局裝財處副科長、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裝財處總務科科長的晉某的證言顯示,當時他的領導指示他在酒精測試儀項目評標過程中關照王昊的深圳威爾公司,讓該公司中標,王昊實際就代表宋某。后其根據深圳威爾公司優勢提高招標需求確保該公司中標,深圳威爾公司共兩次中標酒精測試儀項目。
幫企業承攬信號燈燈具采購 獲利中宋建國之子占五成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間,王昊跟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多倫公司)負責人章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號燈燈具、學校門前移動式信號燈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南京多倫公司給予的錢款共計279萬余元。
宋某供述稱,2009年初,他決定幫南京多倫公司向北京市交管局出售信號燈,他找到時任北京市交管局設施處處長的劉某幫忙,劉某答應考慮南京多倫公司的產品。宋某隨后讓王昊負責具體經辦此事。
南京多倫公司在北京市交管局共中標四次,每次都是宋某先跟南京多倫公司確定好產品的底價,中標之后其會再簽一份協議,確定最終給他的利潤。他和王昊、孔某從南京多倫公司所賺取的好處費大概有280萬元至300萬元左右,他拿五成,王昊拿四成,孔某拿一成。最初都是各自拿現金,2011年之后,宋某分的錢都放在王昊的名下了,后取出現金在孔某名下買了500萬元的理財。
2004年7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設施處處長的劉某的證言顯示: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標采購交通信號燈的項目中,他應宋某要求對南京多倫公司予以關照,后將此事交代給設施處信號燈科科長和工程師。他為南京多倫公司中標提供多個有利條件,在立項最初階段選定南京多倫公司幫助進行研發;信號燈科工程師參與南京多倫公司產品研發并研提修改意見;將招標方式修改為涉密工程項目招標系定制,后按照涉密工程采購方法進行秘密招標;在招標前提前使用南京多倫公司產品等。
幫企業承攬執法記錄儀項目 宋建國之子等人收受625萬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間,王昊與宋某、孔某,為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安公司)以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直真視通公司)名義承攬北京市交管局執法記錄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孔某先后收受中鼎安公司給予的錢款共計625萬余元。
宋某說,2009年,他從王昊處得知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購執法記錄儀,他就去找當時裝財處處長核實,得知市政府的采購款還沒有審批。2010年六七月間,王昊從政府招標網站上看到北京市交管局要采購執法記錄儀,于是就通過關系找到中鼎安公司意欲進行投標,但該公司沒有資格,必須找一家有資質的公司借殼投標。宋某就讓王昊聯系了直真視通公司,用該公司的資質投標。
宋某讓中鼎安公司給直真視通公司供貨,貨款先由北京市交管局打到直真視通公司,再轉到中鼎安公司,然后中鼎安公司再給他、王昊和孔某結賬。這些事情都是王昊具體經辦的,宋某說印象中他們掙了不到400萬元的利潤,王昊曾跟他說過,他和孔某去地下錢莊串過400萬元的現金,應該就是這筆錢。
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北京市交管局裝財處副處長的侯某稱,2010年在北京市交管局招標采購執法記錄儀項目中,他和晉某作為該項目負責人負責招投標工作,并對宋某參與的投標公司予以關照,在此過程中,他直接給直真視通公司打高分,最終直真視通公司中標。
幫企業中標網絡會商系統采購 其他廠家曾質詢評標結果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王昊與宋某接受直真視通公司負責人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網絡會商系統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真視通公司給予的錢款80萬元、美元12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9萬余元。
宋某的證言顯示,2010年五六月間,直真視通公司的老板王某通過王昊向宋某提出希望能夠幫助王某做北京市交管局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的項目,并說會給宋某合同金額10%左右的好處費。同年七八月間,宋某將交管局相關人員介紹給王某。直真視通公司在該項目中共中標過兩次,第一次中標后,王某給了宋某60萬元現金和美元13萬元。第二次中標后又給了20萬元現金,其中美元13萬元其讓王某打到宋某朋友的香港賬戶上,2011年底又轉到宋某妻子賬戶中。
時任北京市交管局科信處主任科員趙某稱,2010年他以甲方專家的身份參加北京市交管局對視頻會議系統項目的招標,當時交管局相關人員負責此項目,評標過程中,交管局負責此事的人代表甲方發表了傾向于直真視通公司的意見,且在打分之前,負責人還跟他統一意見,給直真視通公司打最高分,最終該公司得分最高并中標。而在當時,有其他廠家曾以直真視通公司的產品價格高、卻最終中標為由,對評標結果進行質詢。
判決
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同案犯王昊被判7年
在上述案件中,王昊已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
法院認為,王昊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及他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案中,王昊及其辯護人認為王昊的身份、行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決定作用,屬于從犯,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四起犯罪事實中王昊并非僅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對此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以王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幣60萬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而對宋建國之子宋某的刑罰情況,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目前尚未見有公開報道。
相關
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被控受賄
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長宋建國受賄案。
檢方指控,宋建國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間,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長青、總經理劉長江、北京馬橋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駕校恢復營業等事宜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0.688萬元。
本版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圖示制作/潘璠
(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