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方案初具雛形 專家:個稅改革應注重全面與公平
2015-11-23 15:09:38??來源:央廣網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分享到:
|
【導讀】有媒體報道,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初具雛形,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可能統一納入綜合范圍征稅。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本期觀點:個稅改革應注重全面與公平。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將如何實現?對大多數勞動者而言,個稅調節的影響恐怕最為直接。 《經濟參考報》最新報道,目前財政部正在抓緊研究個人所得稅改革,改革方案已經初具雛形,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把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未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將會統一納入綜合范圍征稅,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將進一步增強。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把個人的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共計十一類。 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人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即將上報的個稅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些個人收入繼續分類征收個稅,哪些收入納入綜合征收范圍。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進行了相關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早在1995年,就已經有人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至今已經過去了20個春秋,我國仍然實行的是分類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什么過去這么長時間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沒有啟用? 施正文:有兩個原因。第一,綜合所得稅施行以后,個人所得稅將會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的調節力度,也就是說稅收負擔會在全體公民間進行重新的分配,所以現有的稅收負擔的分配格局就會遭受一些阻力。另外,這種調節在促進公平的同時,它對效率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它還會影響到中國稅制在國際中的競爭力。第二,中國需要很強的對收入財產涉稅信息的征管能力,這就需要全社會的財產收入信息都匯集到一起,但是目前我們還不完全具備這個條件。 經濟之聲: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具備實行的條件,能這么理解嗎? 施正文:經過了這么多年的發展,特別是現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政府共享信息平臺的建設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現在無論是不動產的統一登記,還是其他財產的統一申報以及部門信息碎片化的管理應該都已經逐步具備了條件。另外,法律的競爭還存在問題,法律建設也比較滯后。我們的稅收征管法現在并沒有要求第三方把信息歸結給稅務機關,更沒有一個相應的保障機制。 經濟之聲:從媒體報道來看,不少專家、學者呼吁盡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什么好處? 施正文:最大的好處就是它比較公平,它可以發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有助于實行公平的分配。另外,它可以防止逃避稅的行為發生。因為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后,不同類型所得的稅率和計稅方法都不同。 經濟之聲: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門檻是2011年修訂的,起征點是3500元。4年過去了,物價水平、工薪標準、人口政策等,都發生了變化,這成為很多人認為應該提高個稅起征點的依據。但是也有不少專家提出,提高起征點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您認為,個人所得稅征收改革方案中,應不應該包括提高個稅起征點的相關內容? 施正文:這個起征點僅僅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這一類型費用的扣除,但是它并不適用于所有類型的所得,它更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的其他情況。所以如果單獨提高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其他類型的所得不進行調整,實際上就沒有可比性。另外,如果我們要調整所謂的起征點,工資薪金更高的人享受稅收減免的可能性就更大。因為高收入人群的稅率高,提高起征點以后,其稅款的下降幅度就大大高于中低收入的人群,所以根本的問題不是起征點的調節,而是稅制模式的轉型。 |
相關閱讀:
- [ 11-23]個稅改革方案初具雛形 專家稱提高起征點非稅改方向
- [ 11-21]個稅起征門檻有或再提高 專家:該考慮兩孩政策
- [ 11-20]西岸·有態度:討論個稅改革,先跳出起征點之爭
- [ 11-20]西岸有態度:討論個稅改革,先跳出起征點之爭
- [ 11-20]第13期:討論個稅改革,先跳出起征點之爭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