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研中心副主任王一鳴: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
2015-11-24 15:01:44?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王海云 王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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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著眼于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提出了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的新要求和新任務,這對于我國深化全方位對外開放、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國內外環境深刻變化對加快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提出新要求 當前,我國對外開放的外部環境和內在條件深刻變化。加快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是順應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的趨勢,有效應對國內外環境變化的根本途徑。 (一)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是適應全球經濟格局變化的必然要求 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經濟進入深度調整期,分化調整特征更趨明顯。發達國家為擺脫危機紛紛實施量寬政策,結構性改革缺乏實質性舉措,經濟復蘇曲折緩慢。發展中國家繼續崛起,占全球經濟份額上升,但結構調整步伐放緩,追趕勢頭有所減弱。在發達國家內部,美國經濟恢復增勢,歐盟、日本經濟持續低迷,呈現“雙速增長”。在新興市場國家內部,印度增勢較為強勁,巴西、俄羅斯一度陷入負增長,呈現“雙向分化”。中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仍是全球經濟重要引擎,但面臨全球格局變化的新挑戰。要在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必須在保持傳統競爭優勢基礎上,加快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增強體制機制競爭優勢。 (二)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是應對全球規則競爭日趨激烈的迫切要求 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貿易組織主導的貿易自由化進程嚴重受阻,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美歐等發達國家轉而推進由其主導的國際服務貿易協定(TISA)、信息技術協定(ITA)擴圍等談判,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競爭更趨激烈。特別是美國主導推動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議(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關系協定(TTIP)談判,意欲強化國際規則制定主導權。發達國家為了維護既得利益,在多邊或區域貿易安排中,將勞工標準、環境保護、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競爭中立等新議題納入談判,對成員國的約束從“邊境措施”轉向“邊境后措施”,以抬高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門檻。我國既要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維護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又要看到國際規則變革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國際貿易投資的發展方向,許多方面與我國擴大開放的方向是一致的,必須以更加積極和自信的姿態,加快形成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 (三)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是發展更高層次開放型經濟的內在要求 近年來,我國在積極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對外開放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并重的新階段。2014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創下1231.2億美元的歷史新高,同比增長14.2%,與中國吸引外資僅差53.8億美元,雙向投資首次接近平衡。可以預期,我國對外投資將會在不遠的將來超過吸引外資,成為資本凈輸出國。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在堅持引進來的同時,將更加積極主動地走出去,加快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建設立足周邊、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這都要求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更好平衡引進來與走出去的雙向利益,以進一步開放換取其他國家對我國的更大開放,在擴大開放中實現我國與世界各國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四)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是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客觀要求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全球第一貨物貿易大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跨國投資目的地和主要對外投資大國,通過貿易、投資、金融等渠道,國內國際經濟的互動效應明顯增強,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依存不斷加深。“十三五”時期,我國與世界經濟的關系將更加緊密,與國際經濟的互動關系將進一步增強,參與全球經濟治理的要求更加緊迫,必須更加積極主動地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增強對外開放的體制優勢,提高我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制度性話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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