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妻隨夫姓符合日本《憲法》
2015-12-17 06:57:35? ?來源:環球時報 責任編輯:王海云 王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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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時報綜合報道】日本最高法院16日裁決《民法》規定的“夫婦需使用同一姓氏”符合日本《憲法》,而禁止女性離異后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中,“超出100天的部分違憲。” 報道稱,上述兩項規定從19世紀末的明治時代延續至今,但一直飽受日本社會的爭議。據《日本經濟新聞》16日報道,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寺田逸郞)針對婚姻期限問題指出,“禁止女性再婚期限為100天是合理的,但超過100天則是過分制約”,禁止再婚期的存在是為了“盡早確定父子關系,這對孩子的身份很重要,因此不違憲”。一直以來,日本《民法》為避免在父子關系方面出現雙重認定,規定女性在離婚后6個月內不得再婚,并認定“(女性)離婚300天之內生下的是前夫之子”,“再婚200天后生下的為現夫之子”。 至于為何裁決“夫妻同姓”符合憲法,法院稱是因為“妻子享有選擇是否跟丈夫姓的自由不屬于憲法中保障人格權的范圍”。審判長寺田逸郞認為,“夫婦同姓是明治以來持續的家庭、夫婦方式,沒有違反憲法”,“民法規定妻子是否跟丈夫姓由雙方協商決定,規定本身并不存在將男女不平等對待的情況。” 在此判決中,最高法院15名法官中10人認為此規定合憲,判決隨后將提交國會做出最后決定。 英國廣播公司16日報道稱,現代日本社會對夫婦同姓的意識日趨淡薄,伴隨婦女社會地位不斷上升,年輕人對妻子是否必須隨夫姓已不太在意,但中老年人習慣了夫婦同姓,認為應當繼續保持。日本政客間對此也有爭議,例如安倍內閣的總務大臣高市早苗就是反對夫婦異姓的先鋒,認為這會傷害日本傳統的家庭結構。《每日新聞》近日進行的調查顯示,51%的受訪者贊成婚后有選擇的夫妻異姓制,36%的人反對這種制度。但是,認同并實施“夫妻異姓”的人只有13%。 日本法制審議會1996年曾提出《民法》修正案,以實施“可選擇夫婦不同姓”制度,但因保守派國會議員的反對,最終未能向國會提交法案。 【環球時報特約記者 豐豆 環球時報記者 趙覺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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