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規范案例指導 曾發布六批23個指導性案例
2016-01-18 18:24:43??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林晨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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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 陳菲)案例指導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檢察機關辦案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案例指導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據了解,最高檢在2010年發布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建立了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這項制度實施以來,最高檢共發布了六批23個指導性案例。此次修訂主要是針對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序、適用效力、作用發揮、失效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了改進。 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主體、條件和適用方式,提出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由最高檢統一發布,并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件辦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新規定指出,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從其規范司法辦案活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制度功能以及嚴格的遴選發布程序、權威的發布主體等角度考慮,指導性案例對各級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仍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針對一些地方檢察院反映指導性案例的內容釋法說理不足、對辦案中如何參照適用指導性不強的問題,新規定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內容,進一步增強了指導性案例的說理性與指導性。 新規定提出,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定期向最高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檢察院發布重點征集的案例類型。同時在原來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主體可以推薦備選指導性案例基礎上,增加了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等案例推薦主體,上述主體對認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議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按照相關程序向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機構推薦。 此外,新規定還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并明確了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的;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沖突的;與最高檢新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沖突的;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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