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物權法解釋:房產糾紛可提起民事訴訟
2016-02-24 07:30:35??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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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產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作出了相應規定。據悉,最高法自2009年起就啟動調研,《解釋》共計22個條文,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關鍵詞: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歸屬可提民事訴訟 現實中,圍繞房產歸屬而產生的糾紛非常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已經登記的不動產產生權屬爭議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撤銷或者變更登記。“這種觀點受眾頗廣,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對此,《解釋》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 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無效 老百姓買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卻拿不到。“一房兩賣”甚至“多賣”的現象并不鮮見。而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是保障尚未獲得物權的買房人等債權人權益的一項制度。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程新文說,實踐中,對于現實登記權利人針對不動產的何種處分,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發生物權效力,存在模糊認識,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現不當擴大預告登記效力的傾向。 為此,《解釋》第四條明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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