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慈善立法之路如何走過?
2016-03-10 06:51:32??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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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稿中關于公開募捐的層級、地域限制一度遭到質疑和批評。之后,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慈善組織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開展募捐的,應該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開展募捐不做地域限制。 草案二審稿保留了慈善組織獲得公募資格需要兩年考察期的規定。有學者認為,設置考察期沒有必要,不過也有學者表示,設置兩年的考察期相當于一個準入門檻,有利于規范公募領域的秩序,在慈善事業初步邁入規范性管理的階段設置限定無可厚非。 總體來說,不少學者表示,目前我國慈善事業還處在初級階段,草案在開放公募權的規定上已經有很大突破,但公募權越來越開放是必然趨勢。 4 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一審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草案一審時表示,一審稿對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過于原則,有關慈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在草案中規定得更明確一些。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兩點稅收優惠政策:一、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二、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表示,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是和有關部門研究商量過的,“首先大家都是贊成給予優惠的,具體需要商量的就是通過什么形式來規定,是通過慈善法來規定還是通過稅法來規定。” 2005年9月 民政部正式向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提出起草慈善事業促進法的立法建議 2009年 民政部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進入立法程序 2013年11月 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并最終確定由全國人大內司委牽頭起草 2014年2月 全國人大內司委召開慈善立法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研究立法時間表和法律案框架 2014年年底 有5部慈善法民間建議稿同時公布 2015年年初 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形成 2015年10月 全國人大內司委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 2015年12月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慈善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 2016年3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核心 慈善法草案最終采用了哪些理念? 全國人代會前夕,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接受媒體采訪,就慈善法草案中的具體法條做了解釋和說明。 慈善活動的四個特點缺一不可 據闞珂介紹,慈善活動最重要的特點有四個:一是自愿性,開展志愿活動、提供志愿服務,尤其是捐贈,都是自愿的;二是無償性,沒有回報;三是捐出去的錢和物不再屬于自己,是不能收回的;四是慈善活動是非營利性活動。 第一個特點是自愿性,例如募捐不能攤派,大家自愿捐款。無償性是指慈善活動不求回報,例如購買彩票,就購買彩票的人來說,是有回報預期的,因此, 闞珂表示:“不能說購買彩票是一種慈善活動。” 同時,“捐出來的財產不能收回,不再屬于你”。闞珂解釋說:“慈善組織如果需要清算,剩余的財產在慈善理論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相近似原則。組織要清算了,要終止了,剩余財產怎么辦?就把它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 慈善活動的重要特點之一是非營利性。闞珂說:“慈善組織募來的財產,拿到這筆錢,你可以去投資,可以讓它保值增值,但不能在你們慈善組織的發起人、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內部去分配。” 成立慈善組織無需業務主管部門 “最重要的一點是對慈善組織的登記簡單了,很多人過去想做慈善組織,但很難能登記上。”闞珂表示,“至于其他環節麻煩一點不是壞事情,畢竟這是社會資金,并不是慈善組織自己的,不是這錢想怎么樣用就怎么樣用的,在財產管理和組織管理方面嚴格一些沒有壞處。” 闞珂介紹,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登記一直都采取雙重管理模式,“一是有業務主管機關,另外一個是有登記機關。” 闞珂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求,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登記。目前,慈善法草案中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不再要求設立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部門。 適度擴大具有公開募捐資格主體 慈善法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資格也做了規定,“實際上這個規定就是適度擴大了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主體。”募捐分為公募和私募,一直以來,在這一領域的規定是,以單位名字設立的基金會和以個人名字設立的基金會都是私募基金會,比如清華大學基金會,就是私募的,不能采取公募的形式面對不特定的對象。 “現在法律的設計擴大了公募主體的范圍,將來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公開募捐條件的組織,都可以申請獲得公開募捐的資格。”闞珂說。 關于公開募捐的方式,目前,輿論關注度最高的是互聯網募捐。目前,慈善法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或同時在慈善組織網站上發布信息。 扶貧慈善活動將有特殊優惠政策 “關于稅收優惠是三個方面:第一,慈善組織募來的錢,經營、投資的收益,國家有稅收優惠政策;第二,捐贈者,包括捐贈組織、捐贈企業、捐贈個人,也有優惠政策;第三,受益人,這個錢最后給到誰了,財物給到誰了,誰接受慈善服務了,對他也有相應的優惠。” 闞珂介紹,慈善法草案一審稿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后,常委委員提出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后,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條。一條是“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另外一條是“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目前,涉及慈善的法律包括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合同法和信托法,以及未來準備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這些涉及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慈善法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 據了解,對于公益事業捐贈法、信托法、合同法來說,按照立法法律適用原則,“后法優于先法,慈善法和這三部法律中規定不一樣的,因為慈善法是后制定的,按照慈善法的規定,就是后法優于先法,新法優于舊法。”闞珂說。 對于紅十字會法和將來會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闞珂表示:“這兩部法律是特別法,慈善法是一般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就是紅十字會法有規定的,按照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法和慈善法規定不一致的,還是按照紅十字會法去辦。” 記者 高語陽 桂田田 圖示制作/潘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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