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通報2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蠻漢鎮程家營村原黨支部書記岳潤元、村委會主任張日紅、村委會會計楊連栓套取貪污國家農業補貼款問題。岳潤元、張日紅、楊連栓3人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套取各種國家農業補貼款共計15萬余元,其中1.5萬余元被3人貪污私分。經涼城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岳潤元、張日紅、楊連栓3人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依法追究3人刑事責任,違法所得全部追繳國庫。 2.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巨字號村黨支部原書記李榮違反財經紀律及亂收費問題。李榮在任職期間,有2.88萬元村集體資金未入村級財務核算中心賬戶;套取退耕資金16萬余元用于村務支出;向農戶多收打井自籌款6萬余元用于村務支出。2015年9月,武川縣紀委給予李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 遼寧省 遼寧省通報3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大連市花園口經濟區明陽街道果樹站原技術員宋清瑞騙取果樹苗圃補貼款問題。宋清瑞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騙取果樹苗圃補貼款15萬元。宋清瑞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丹東市振興區浪頭鎮北安民村村委會原主任李云柱挪用土地補償款問題。李云柱在擔任村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30萬元土地補償款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好處費2000元。李云柱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錦州市太和區興隆街道興隆村村委會原主任付軍非法占有公款問題。付軍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4.7萬余元。付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遼寧省紀委)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通報2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甘南縣住建局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主任王顯合工作失職問題。王顯合在組織對廉租房補貼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時,未安排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收入情況進行復核,致使不符合條件的19戶家庭違規享受住房貨幣補貼,共計2.9萬元。2015年12月,王顯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牡丹江市愛民區三道關鎮政府民政助理李征海工作失職問題。李征海在工作中未及時掌握低保戶動態信息,沒有對不符合或已超過低保標準的家庭進行清理,致使193戶家庭違規享受低保待遇,多發放低保金4.2萬元。2015年11月,李征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黑龍江省紀委) 江蘇省 江蘇省通報5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丹陽市埤城鎮原黨委書記吳國慶、鎮長陳建軍等人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問題。吳國慶、陳建軍與該鎮副鎮長常立惠、鎮村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戎鎖華,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受賄100余萬元(還貪污20余萬元)、18.3萬元、9.2萬元、30余萬元,并為請托人在征地拆遷、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在338省道拆遷安置房工程建設中,失職瀆職,讓無建筑工程資質的個體包工頭承接安置房建設工程,偷工減料,使新房成危房,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23萬余元,引發群眾不滿。同時,埤城鎮原副鎮長范東波,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工程承包商通過虛增道路、綠化工程量等手段貪污9萬余元,挪用拆遷補償款34萬元,受賄20余萬元,并為相關工程承包商謀取利益。吳國慶、陳建軍、常立惠、戎鎖華、范東波等5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揚州市江都區真武鎮濱湖社區黨支部書記徐正新等人用村集體資金為村干部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養老金問題。徐正新違規擅自用村集體資金共計2.4萬余元,為本人及其他4名村干部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其中,徐正新侵占村集體資金5140元。徐正新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5人全額退繳違紀所得。 3.高郵市三垛鎮茆吳村黨總支書記馬年欽、村會計王有良套取揮霍村集體資金問題。馬年欽、王有良等人商定,以虛列青苗賠償等開支為手段,套取村集體資金9.79萬余元,用于招待支出。馬年欽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有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宿遷市宿城區羅圩鄉聯伍村黨支部書記劉寶善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劉寶善為增加村賬收入,在收取水費時,擅自將每畝70.8元的水費價格提高到每畝93元,多收村民水費共計2.6萬余元。劉寶善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沭陽縣悅來鎮葉上莊村會計葉敬學侵占小麥受災保險理賠款等問題。葉敬學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村81.45畝小麥受災保險理賠款共計8500元占為己有,并將國家給農戶的種糧補貼余額1.36萬元占為己有。葉敬學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全額退賠違紀資金。(江蘇省紀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報5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寧波市鎮海區莊市街道保安中隊原副中隊長康海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取現金等問題。康海明利用協助城管莊市中隊查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放行違規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并收取現金2.32萬元。2015年11月,康海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安吉縣天子湖鎮高莊村黨支部原書記、村經濟合作社原社長楊國喬違規借用公款問題。楊國喬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向所轄村民組長借用其代為管理的土地征用款共130萬元,用于自己經營開支,直至陸續還清該借款,期間未支付利息。2015年11月,楊國喬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3.嵊州市甘霖鎮和尚田村黨支部書記兼經濟合作社社長施岳興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施岳興召集村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不經公開招投標,違規實施村自來水工程,共計支付工程款56.3萬元。2015年12月,施岳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衢州市衢江區高家鎮航墩村黨支部原書記陳錫松貪污農資綜合補貼款問題。陳錫松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種糧大戶補貼共計6.3萬元,其中,陳錫松分得2萬余元。2015年10月,陳錫松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三門縣海游街道統建村黨支部書記陳福、村委會原主任倪中順、村監會主任俞朝常違規接受吃請問題。陳福、倪中順、俞朝常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接受相關企業請吃及KTV等娛樂場所消費。2015年12月,陳福、俞朝常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倪中順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浙江省紀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報3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黟縣建設局城鎮規劃所原所長汪愛生挪用公款等問題。汪愛生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采取收取現金、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房屋等方式,非法收取他人財物共計20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采取虛開發票、虛構事實以支付測繪費、工資名義貪污公款27萬余元;先后三次將44萬元公款借給工程承包人使用。汪愛生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五河縣東劉集鎮沱河村村委會原主任蔣光良騙取教育化債資金問題。蔣光良以個人名義虛報建校債務,騙取國家教育化債資金1.3萬元,并將其中的1.2萬元占為己有。蔣光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違紀款1.3萬元予以收繳。 3.靈璧縣靈城鎮山西村黨支部原副書記張連平套取侵占國家征地補償款問題。張連平任村黨支部副書記期間,山西村借修筑高速公路征用土地之機,虛報征用土地畝數,騙取土地補償款共計30萬余元。張連平用這筆錢支付個人相關費用。張連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安徽省紀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報2起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1.福州市馬尾區農業機械管理站副站長付曉華違規審批農機購置補貼問題。付曉華在負責對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的審核、上報過程中,明知申請人福州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不屬于農業機械補貼對象,仍兩次審核通過該公司借當地農戶個人名義提交的共計102萬余元的農機購置補貼申請并上報,致使國家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2015年12月,付曉華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職處分。 2.廈門市思明區廈港街道辦事處街政辦工作人員薛俊勇挪用專項補助金問題。2015年10月,薛俊勇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其經手管理的困難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護理補助金10.08萬元,用于個人投資營利活動,直至2015年12月24日得知相關部門要求核實補助金發放情況時,才將款項退還并發放給受助人。2016年1月,薛俊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福建省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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