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5日電(記者梁建強)“中國產品質量協會”“中國公益總會”“國際食品包裝協會”……一個個多么“高大上”的名稱。當203家離岸、“山寨”社團被公開曝光,著實讓很多人吃了一驚。 看似威風凜凜,實質未在我國民政部門合法登記;個別協會,甚至10年前已被通報,至今卻仍在通過發展會員、發放牌匾等形式斂財。“山寨”社團為何層出不窮?如何加強管理?耐人深思,更促人警醒。 10年前曾被通報,10年后卻仍招搖 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曝光的首批203家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涉及醫療、教育、能源、房地產等諸多行業。這些組織多數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國字頭字樣,與境內合法登記的全國性社團名稱雷同甚至一致。其中,“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等赫然在列。 這一協會官網中自稱是“我國產品質量領域知名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獨立社團法人”,卻以開展質量信譽評估活動為名,向企業收取費用。由此引發的舉報也接連不斷。 真相究竟如何?記者通過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查詢”檢索,輸入“中國產品質量協會”后,結果顯示:“沒有找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而通過香港注冊企業信息查詢發現,“中國產品質量協會”于2001年注冊,系注冊資本1萬元港幣的“香港亞太經濟集團有限公司”下設的分公司性質的“協會”。 事實上,關于“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的身份問題,早在10年前就曾引發質疑。2006年9月22日,《中國質量報》、中國質量新聞網刊發消息:“近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出嚴正聲明指出,中國產品質量協會不是國家質檢總局所屬直屬掛靠單位,國家質檢總局也從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批準該機構從事質量信用等級評估的相關工作。”報道中還透露,“國家質檢總局近來多次接到部分地方和企業反映,中國產品質量協會冒用國家質檢總局名義,在各地進行質量信譽AAA等級評估活動,并向企業收取費用。” 無獨有偶,廣東省質監局官網信息顯示,曾于2004年查處了一家與“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簽訂了業務代理協議的公司。這一公司冒充質監局工作人員致電企業,要求繳納“質量信譽企業”建檔費等,共有59家企業“中招”,每家企業被騙金額在3800元至8300元不等。 不過,“中國產品質量協會”并未因聲明或相關查處而銷聲匿跡。公開信息顯示,近年中,落款為“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的“國家級征信企業”“質量信譽AAA等級”等多類牌匾仍在持續發放。 記者多次撥打“中國產品質量協會”網站顯示的聯系電話,希望了解相關情況,均無人接聽。 九成“山寨”社團組織熱衷“國字頭” 記者統計發現,203家被通報的社團中,九成以上具有“國字頭”頭銜。其中,名稱中含有“中國”的社團169家、含有“中華”的社團18家,另有冠以“全國”之名的社團1家,累計占比逾92.61%。 縱觀各類離岸、“山寨”社團,三類造假方式比較常見。 ——“改頭換面”類。 一些社團,是在國內原本有正規的社團的情況下,故意使用近似的名稱。比如,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中國質量協會”為正規登記社團,而“山寨”社團“中國產品質量協會”與其比較接近;“中國營養學會”是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團,但有個“山寨”協會的名字叫做“中國營養協會”,一字之差,讓公眾難以區分。 ——“無中生有”類。 部分社團,在協會命名時疊加使用“中華”“國際”“世界”等,創造了一些看似“高大上”但實則未在境內登記的社團。比如此次被曝光的“中華慈善國際聯合會”“中國國際和平研究中心”等。 ——“同名仿冒”類。 也有部分“山寨”社團,在命名時直接使用了與在民政部登記的合法社團同樣的名稱。如“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中國高等教育學會”等,都出現了同名仿冒者。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詹成付曾透露,調查顯示,大量“山寨”社團就是“為了撈錢斂財、唯利是圖”。而山寨協會斂財手段多種多樣,主要有發展會員、成立分會收取會費,發牌照、搞評選頒獎活動收錢,搞行業培訓收費等,有些甚至向企業敲詐勒索。 記者了解到,公安部在其主辦的“2015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保護論壇”上,曾公開通報了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金獅涉嫌敲詐勒索案。這家協會是在香港注冊。 “李鬼”橫行需要加大處罰力度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金占明介紹,層出不窮的“山寨”社團,多是內地居民利用境內外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差異,在登記條件寬松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注冊,而后借著社團組織的名義在內地開展活動。 金占明說,一方面,我國確實存在政府機構下設的官方協會,人們對“國字頭”的社會組織比較信任,“山寨”社團借此心理“鉆空子”牟利;另一方面,部分企業存在“占便宜”心理,也希望多拿榮譽“貼金”,這讓“山寨”組織有了一定的市場空間。此外,還有一些企業是由于擔心“山寨”社團真的具有政府背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交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認為,“‘山寨’社團之所以能夠通過發展會員、發牌照、搞評選等獲取巨額利益,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信息不對稱。因而,需要強化社會組織的信息公開工作,要求所有在內地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或非政府組織都必須及時公開披露信息、增加透明度,讓社會公眾能夠更加便捷地查詢社會組織的真偽。” 受訪專家指出,“山寨”社團是依據境外法律法規注冊成立的,卻又長期在內地活動,容易導致“注冊地管不了、活動地管不住”的情況出現。因而,也必須盡快對相關的法規進行完善,將離岸社團、“山寨”社團納入法律監管范疇,明確要求其在境內開展活動時必須經過許可或備案。 倘若一個“山寨”社團能夠牟利5000萬元,卻可能只面臨50萬元或500萬元的處罰,這種處罰顯然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必須嚴管嚴罰,提升違規違法成本,讓‘山寨’社團不敢碰‘紅線’。避免剛處罰或取締了一個‘山寨’社團,更多‘山寨’社團換個招牌又冒出來的情況出現。”金占明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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