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三審凸顯五大亮點
2016-04-25 22:00:2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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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蔣濤)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簡稱“草案”)25日第三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此次將法律名稱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三審稿至少凸顯五大亮點。 亮點一:進一步明確法律調整范圍 草案二審稿規定,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概念較為寬泛,建議進一步明確本法的調整范圍;境內外學校、醫院等機構之間正常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可不納入本法調整,繼續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為此,草案三審稿將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同時在附則中增加規定:境外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機構與境內學校、醫院、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術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由于中國制定這部法律旨在調整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的活動,草案三審稿將法律名稱從“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亮點二:刪除三條“限制”規定 草案三審稿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駐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方面的規定作出修改,刪除了草案二審稿的“限制”內容。 草案二審稿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只能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個代表機構。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開展活動的項目可能分布在若干地方,規定只能設立一個代表機構,不便于其開展活動。草案三審稿刪除了相關規定,并增加規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根據業務范圍、活動地域和開展活動的需要申請設立代表機構。至于設立代表機構的地域、數量,可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審核。 關于草案二審稿中“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超過五年”的規定,一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對于從事非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可以依法通過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等手段進行處罰;對于合法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國家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和服務,不應對其駐在期限再作出規定。草案三審稿刪除了有關“駐在期限”的規定。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還提出,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境內活動,應當加強資金監管,對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員等可不作限制性規定,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即可。草案三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相關內容,同時在“活動規范”一章中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的資金來源、收付及其賬戶管理作出嚴格規定,規定其代表機構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并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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