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家人被指至今未出面 3月27日晚,四川師范大學舞蹈學院大一學生盧海清在成龍校區一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殺害,經醫院認定,其系頭頸離斷傷致死。 蘆海清的哥哥蘆海強回憶稱,看到弟弟的遺體時,弟弟“身首異處”,臉上有很多劃痕,他看到法醫報告上顯示,弟弟身上有50多道傷口。 據蘆海清的同學稱,滕某在事發前曾因蘆海清在寢室內唱歌而與蘆海清起過爭執,27日晚,滕某把蘆海清叫到宿舍旁邊的學習室,用菜刀對著盧海清的頭部砍。 對此,成都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滕某與受害人蘆某之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3月27日23時50分,滕某在川師成龍校區學生公寓東苑2棟學習室用當日從超市購買的菜刀將蘆某殺死。后犯罪嫌疑人滕某于3月28日0時17分讓同學打電話報警投案自首。 事發后滕某的母親曾向媒體表示,滕某曾患有精神抑郁疾病,在中學時曾兩次割腕自殺,第二次險些未能搶救成功。 昨日,蘆海強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事發至今,滕某的家人都沒有出面和蘆家人接觸,也沒有對此事向他們道歉。他稱,目前已有律師作為其代理人,代理蘆海清被害一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我只希望這個事最后能有個公正的判決。” 法律專家 抑郁癥“不能等于”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這份鑒定對滕某殺人的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對北青報記者表示,該結果意味著最后量刑時可以從輕。 李玫瑾稱,患病和刑事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對于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這個案件中,滕某用自己當日購買的菜刀將被害人殺死,還是把被害人叫到自習室進行殺人,說明當時他是有意識和有思維活動的。”因此,抑郁癥不能作為判斷滕某責任能力的唯一依據。 李玫瑾認為,對于犯罪嫌疑人有無責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癥狀來判定,而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準備程度以及作案方式來判定。“我認為這個鑒定不應該影響最后的法院判決。” 心理專家 抑郁癥患者有自主能力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林一山告訴北青報記者,抑郁癥患者同樣可能產生暴力行為。這種暴力不僅僅是對患者自己的暴力,還有對他人的暴力,“比如患者內心所積壓的情緒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出現對他人的暴力。”但并非所有抑郁癥患者都有暴力行為。 林一山表示,抑郁癥屬于心境障礙的一種,和精神分裂不同,抑郁癥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緒上有時無法控制自己,一個很小的事情都會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維模式的,不會因此失去判斷能力。” 對于此案,林一山認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作案時不屬于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況,“他可能會受到抑郁癥的部分影響,但是應該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從滕某對被害人連砍數刀的行為來看,“他可能有太多積壓的情緒,并且因為內心的獨孤沒有人去傾訴理解,所以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本組文/本報記者 黃筱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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