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以案說紀”:不如實報告財產等如何認定處理
2016-05-12 07:11:59?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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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鏈接】(節選) 1.《中國共產黨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3.《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5月26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天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鐘紀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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