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院有關負責人就聶樹斌案復查工作情況答記者問
2016-06-08 13:03:39?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李霖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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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現聶樹斌曾遭刑訊逼供的證據 記者:律師提供了多份指證聶樹斌受到刑訊逼供的線索,對此查證情況如何? 山東高院:從復查情況看,聶樹斌自己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均沒有講過刑訊逼供問題,也沒有發現刑訊逼供的證據。在聶樹斌案復查期間,有關聶樹斌被刑訊的線索主要有三條。我們對這三條線索都進行了核查。 一是據聶樹斌的母親講,她聽聶樹斌的辯護人張景和說過聶哭訴承認有罪是被打的。 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期間,張景和證稱他沒有對張煥枝講過聶哭訴被刑訊的話,他觀察認為聶樹斌智力正常,未見其身上有傷,聶樹斌也未向他反映被刑訊逼供的情況。我院復查期間,經了解,張景和因腦中風喪失語言功能,無法作證。 二是申訴代理律師提供的河北省保定監獄服刑罪犯紀會謙證稱,他與聶樹斌同監室羈押,挨著鋪位睡覺,經常聊天,看到聶身上有傷,聽聶講被刑訊逼供。 經我院調取聶樹斌和紀會謙在石家莊市看守所羈押原始記錄,證實紀會謙與聶樹斌在不同監室羈押。紀會謙指稱聶樹斌被刑訊,無證據證明。 三是申訴代理律師向我院提供若干片段視頻資料,稱該視頻資料是從某教授處獲得,內容是一名男子自稱與聶樹斌關在一個號里,看到聶樹斌身上有傷,哭訴被刑訊。 經我院調查確認,該男子系李某某。經調取李某某在石家莊市看守所羈押原始記錄,證實李某某與聶樹斌在不同監室羈押。我院直接向李某某本人調查取證時,李某某稱視頻資料中他與某教授是朋友間的閑聊,并不認識聶樹斌,所說的話都是瞎吹的,并稱某教授提交視頻資料未經其本人同意。 卷宗6處簽名非本人書寫 但指印屬實 記者:律師曾經提出,聶樹斌案原審卷宗材料中有6處“聶樹斌”簽字非聶樹斌本人書寫,是否存在材料造假的情況?另外,對于當年現場勘查筆錄使用2001年后啟用的“新華西路”道路名稱的問題是否查清? 山東高院:經委托鑒定,聶樹斌案原審卷中《送達起訴書筆錄》、送達起訴書的《送達回證》、《宣判筆錄》、送達一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送達回證》、執行死刑的《驗明正身筆錄》共6份材料上,“聶樹斌”簽名確實不是聶樹斌本人書寫,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 對于“新華西路”的問題,經查,1994年康某某遇害案現場勘查筆錄在表述案發現場位置時使用了“新華西路”的名稱,該路段法定名稱為“石獲南路”,但當地群眾俗稱為“新華西路”。被害人康某某所在單位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工商注冊登記資料,證明該廠自1990年由井陘礦區遷至現石獲南路南側,廠址即為“新華西路”。該廠辦公室主任吳某某亦證明,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從井陘礦區遷至現址后,門牌號即為“新華西路268號”。因此,案發現場北側路段在案發時即有“新華西路”的稱謂,康某某遇害案發現場勘查筆錄使用“新華西路”名稱符合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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