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排名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產物,應更多地依靠技術手段,監管部門與企業共治,明確各方責任。” 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讓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的監管有法可依。 消費者因搜索平臺推送的商業推廣信息而落入消費陷阱,搜索平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問題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一個主要爭議在于,競價排名究竟是不是廣告? “考慮到互聯網廣告的特殊性,新廣告法只對互聯網廣告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競價排名這樣具體的問題沒有寫入廣告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說。 他認為,付費搜索結果是否該定性為廣告,還需要更深入的思考。在競價排名中,究竟哪部分是商業廣告?是顯示在搜索頁面上的關鍵詞還是點擊跳轉后的頁面內容?需要明確界定。 今年4月13日,北京高院發布《關于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其中第39條規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于信息檢索服務。” 但有不少專家認為,競價排名就是廣告。“一方面,因為它宣傳商品服務、生產商和服務商的行為符合廣告的特點;另一方面,搜索引擎作為有償的收費服務,覆蓋面和宣傳范圍相對更廣,隨時隨地都能搜索到,這就是一種廣告行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 如果把競價排名定性為廣告,按照新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劉雙舟提醒:籠統地將競價排名界定為廣告,對監管未必都有利。目前競價排名結果并不全是由價格決定的,如果將競價排名明確為商業廣告,可能造成搜索結果僅以收費為單一標準,不再考慮綜合因素。并且搜索結果數量如此巨大,按傳統廣告監管模式進行監管的難度太高、成本太大。 無論競價排名是不是廣告,切實加強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的監管,早已是共識。“競價排名問題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明確其為商業廣告,而在于明確搜索服務提供商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劉雙舟說。搜索平臺收取費用,人為改變搜索結果排序,已經違背了搜索平臺本來的屬性。政府有責任通過行政與法律手段,把商業推廣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讓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的監管有法可依。 目前,相關部門已要求搜索平臺對商業推廣信息逐條加注醒目標識,并予以風險提示;嚴格限制商業推廣信息比例,每個頁面不得超過30%。搜索引擎能否執行好這項規定?其對搜索引擎的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還要進一步觀察。 “競價排名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產物,不能依靠傳統監管模式,應更多地依靠技術手段,需要網信辦、工商總局等監管部門形成合力,與企業共治,明確各方責任。”劉雙舟說。(林麗鸝張佳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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