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2016-06-27 20:43:29?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林晨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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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長生訴洪振快侵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最近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成立,責令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此案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也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思考。我國民法學界對死者名譽權保護問題的研究,盡管已有二十多年的成果積累,仍有繼續深入的必要。本文對此發表若干拙見,以為引玉之磚。 一、我國對死者名譽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是我國保護死者名譽權的基本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條第2款列舉的民事權益中,包括了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通則》第134條和《侵權責任法》第15條將“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列為侵權責任方式,為名譽權等人格權益提供了具體的救濟手段。這些也是保護死者名譽權的重要法律依據。 死者名譽權的保護,作為公民名譽權保護的一個特殊領域,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的主要問題有二: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死者名譽權受侵害,由誰來請求司法救濟?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的函》、1990年《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和1993年《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條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回答:第一,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第二,死者名譽權受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進一步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因死者名譽、榮譽等人格權利受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時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由此可見,在死者名譽權受侵害的情況下,我國司法實踐確認了兩種訴訟。一是死者近親屬為保護死者名譽而提起的他益訴訟,其訴訟地位為受害人的代理人,其訴訟請求通常是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二是死者近親屬為填補自己因死者名譽受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而提起的自益訴訟,其訴訟地位為受害人,其訴訟請求通常是賠禮道歉和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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