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2016-06-27 20:43:29?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林晨 趙舒文 |
分享到:
|
二、死者名譽權的特殊性 關于死者名譽權保護的法理依據,學界多有爭論。有學者以《民法通則》第9條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止于死亡的規定為前提,推論死者無名譽權。這種以邏輯定規則的概念法學方法,自20世紀以來已經為包括德國在內的各國主流法學放棄。按照社會法學的理解,法律規則的制定依據,應是基于社會基本價值、公序良俗以及利益權衡等多種因素形成的法律政策。而且,即使按照“一般原理不排除例外”的法理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不因死亡而當然消滅”的經驗事實,“死者無民事權利”的說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當然,自然人死亡后,其一部分的民事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和某些人身權利,因為繼承或者法律關系終止而轉移或消滅,故無死者繼續受法律保護的需要。但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以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益,無論從死者的生前愿望、死者親屬的利益還是社會公共政策看,都有保護的必要。這些權利,一般是死者生前享有的,也有的是基于生前事實于身后取得的(例如,追授的榮譽稱號)。 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有著充分的正當理由。首先,名譽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關于其品德、才能和貢獻的肯定性評價,取得和保持這種評價是人們的普遍愿望,保護死者名譽權體現了民法對個人人格的尊重。其次,自然人的名譽與其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著密切的情感聯系,死者名譽的家庭傳承也是社會精神傳承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自然人的名譽是社會評價的結果,承載著社會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保護死者的名譽權有利于彰顯社會倫理,醇化社會風尚,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由此可見,名譽權所包含的名譽利益是多重的,即除了自然人的個人利益,還有家庭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名譽權不僅具有私權屬性,而且具有社會屬性。 三、死者名譽權保護的不同類型 民事生活中的任何利益,一旦獲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成為可由利益主體主張的權利。名譽權保護的是名譽利益,這種利益不僅指權利人的個人利益,也包括其家庭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組織的利益。可以說,名譽權是一種匯集了多重利益需求的“利益束”。權利人在生存期間,能夠通過自主行使權利實現對其他利益主體的保護。而在權利人死亡后,則需要其他利益主體行使權利來實現對權利人的保護。當然,人們獲得名譽的原因是有差別的。例如,通過日常生活中的交往行為獲得的名譽,與通過突出事跡的榮譽表彰獲得的名譽,其所含社會利益的分量是有所差別的。 名譽權的形成和保護,與權利主體的其他具體人格權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其中,隱私權和榮譽權的影響尤為顯著。 隱私權是自然人私人生活中的信息保護權利。由于私人生活與社會生活存在著一定的距離,法律一般不允許通過窺探和暴露個人隱私來影響其社會評價。因此,不法利用甚至惡意編造他人的私人信息進行侮辱誹謗的行為,往往對受害者的名譽造成損害。這種損害,更多的是對個人和家庭的名譽利益的損害,而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聯性較弱。 榮譽權是國家或者社會組織根據自然人的特定事跡或貢獻做出的表彰與褒獎。榮譽對于提升自然人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有著顯著的作用。對榮譽的貶損詆毀,于自然人的名譽有嚴重的損害作用。這種損害,除了對個人和家庭名譽利益的損害,還往往伴隨著對授予榮譽的社會組織的名譽利益的損害。例如,在葛長生訴洪振快一案中,被告以“挖掘細節”的手法,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舍身跳崖的事跡進行了貶損、丑化,這不僅構成對抗日英雄的人格玷污,同時也是對表彰和宣傳五壯士英雄事跡的人民軍隊和人民政府的嘲諷、挑釁。 目前,我國保護死者名譽權的司法實踐,僅僅承認死者近親屬的他益性訴權和自益性訴權。今后是否需要進一步規定侵犯死者榮譽權損及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有關社會組織的公益性訴權,以及在死者名譽權受侵害而無近親屬行使訴權的情況下社會機構代理維權的他益性訴權,均值得研究。 |
相關閱讀:
- [ 06-27]中國民法總則草案初審 民法典“時間表”明確
- [ 06-27]民法總則草案擬明確胎兒權益受保護
- [ 06-27]全國人大常委會今起召開會議:民法總則首次亮相
- [ 06-27]民法總則草案首次上人大常委會審議 熱點問題引猜想
- [ 06-27]全國人大常委會今起召開會議:民法總則首次亮相
- [ 06-01]日本國會通過新民法 女性再婚禁止期縮至百天
- [ 03-11]期待民法總則回應公眾權利關切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