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
2016-06-27 20:43:29?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林晨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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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者名譽權保護的有限性 應該看到,死者的名譽權保護不是無限度的。這里涉及到兩個需要考慮的制約因素:學術自由和社會監督。對于死者的評價,特別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褒獎性評價,不能是“蓋棺定論”。正常的學術研究,可以對死者的生前行為記錄加以考證和評價,以達到去偽存真的目的。這既可以使那些不全面、不真實的記述和評價得以澄清和糾正,也可以在社會中倡導和堅持實事求是的學風。正常的社會監督,可以使那些一時竊取美名的人最終還原真實面目,并給予現實中心存不軌之人以警示。當然,學術有自由,行為有規范;監督受保護,論證須嚴謹。濫用學術自由和監督權利侵害死者名譽權的行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為了平衡死者名譽權保護與學術自由和社會監督的關系,我國現行司法解釋對死者名譽權訴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訴權主體的范圍限制,即僅限于近親屬。這樣規定,可以避免近親屬以外的人士動輒借保護死者名譽之名,行干涉學術自由、阻礙社會監督之實。 其次是時間的限制,即以死者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截止,之后的晚輩親屬不再有訴權。這可以避免將史學上的是非之辯引為法庭中的曲直之爭。 當然,在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律的規范作用仍是必不可少的。如何進一步加強法治在維護個人和社會精神利益中的積極作用,需要在未來制定民法典的進程中認真研究。 中華民族有著注重團體生存的悠久文化傳統。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統一是現代民法的發展潮流,更是當代中國民法所堅持的思想。葛長生訴洪振快案不是一個偶然和孤立的民事訟案。它帶給我們的思考和討論,也許能夠對我國民法的未來發展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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