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五個“創新”推動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有效銜接
2016-06-29 20:45:45??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李霖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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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題:從“一枝獨秀”到“百花齊放”——最高法出臺意見促進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 新華社記者王茜、羅沙 社會轉型,矛盾增多,糾紛復雜,法院案多人少。如何破解這道難題?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希望通過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糾紛,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 把糾紛有序分流至訴訟和非訴訟解紛渠道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化,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民主法治建設進程逐步推進,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涌向法院,各級法院正面臨著案件數量激劇增長的壓力。 數字一: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萬余件,全國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一年以來,共登記立案993萬余件,而10年前的2005年是784萬件。 數字二:2015年,全國79萬個人民調解委員會、391萬人民調解員,調處糾紛933萬余件,而2005年是530萬件。 數字三:目前我國每年仲裁案件超過100萬件,而在5年前只有40萬件。 幾組數字的巨大變化讓“案多”這一難題擺在人們面前,此次出臺的意見和規定致力于整合社會解紛資源,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意見和規定通過訴前導訴、案件分流、程序銜接,把糾紛有序分流至訴訟和非訴訟解紛渠道;通過建立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開展調解培訓、業務指導等方式,促進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促進各類調解組織發揮解紛功能;通過司法確認,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效力和權威性,為各類解紛組織依法調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個“創新”推動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 “與訴訟相比,調解、仲裁、裁決等非訴解紛方式有著簡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優勢,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需求愈顯迫切。”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胡仕浩說。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在制度建設和程序安排上體現改革創新。 亮點一: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規定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征求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亮點二:推動律師調解制度建設。積極吸納律師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支持律師加入各類調解組織擔任調解員,探索建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律師充分發揮專業化、職業化優勢,參與糾紛解決。 亮點三: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辦、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糾紛多發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整合社會解紛資源,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亮點四:推動在線糾紛解決方式創新。要求建立在線調解、在線立案、在線司法確認、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信息平臺,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信息化發展。 亮點五:積極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化發展。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公信力,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為國家“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的實施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 防止虛假調解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人民調解、勞動仲裁、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仲裁、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共存的局面。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化解糾紛方面共同發揮重要作用。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出臺,建立和完善訴調對接平臺,明確平臺職責,暢通人民群眾選擇多種非訴訟的解紛渠道。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也在為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提供路徑,從降低糾紛解決成本、滿足當事人多元解紛需求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規定為了防止虛假調解,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制度設計。”胡仕浩說,一是提高調解員素質。特邀調解應當建立名冊制度。在入冊時,法院會對特邀調解組織及其中擬從事特邀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情況進行審查。并對其進行入冊與在職培訓,對虛假調解的防范是培訓的重要內容。 二是對特邀調解案件進行流程管理。法院需負責甄別適宜移交特邀調解的糾紛,提供調解場所、咨詢服務、組織業績評估等,使得法院對移交出去的糾紛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虛調解的發生。 三是設定調解員防范虛假調解的義務。特邀調解員發現雙方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可能的,應當中止調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調解組織報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調解組織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并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意見和規定將從今天開始實施,希望能夠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的司法需求,確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紅利能夠惠及廣大人民群眾”胡仕浩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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