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經常在室內執勤的保安該不該拿高溫津貼?在南寧市某公司工作的保安黃某,為了410元的高溫補貼差額,鬧上了法院。近日,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一審判定,黃某有資格獲得足額高溫補貼,該公司要支付給黃某310元的高溫補貼差額。 不滿高溫補貼 保安申請勞動仲裁 黃某2014年11月到某公司當保安。該公司共設有5個保安值班崗位,其中一個是巡邏崗、4個是固定崗,保安上班實行的是輪崗制。該公司認為,幾個崗位中,有些裝有空調,有些裝有風扇散熱。黃某主要負責維護單位秩序、出入登記、巡邏檢查等。當然公司也還是很體貼保安,每年7月至9月,會將30元的高溫補貼隨工資一并發放給保安。 對這個高溫津貼,黃某很不滿,認為沒有足額發放。去年11月,黃某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部門仲裁,某公司確實未能足額發放高溫津貼,應支付給黃某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溫補貼差額410元。 不服勞動仲裁 公司向法院起訴 該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黃某并非在室外露天工作,且所在崗位均配備有空調,或大功率電風扇等散熱設施,部分崗位為夜間上班,黃某所在工作區域通風條件良好,不屬于高溫工作的環境,黃某不應具備享受高溫補貼的條件。該公司認為,他們無需向黃某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溫補貼。 法院一審判決 公司要支付保安310元高溫補貼 法院在調查中發現,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間,每月南寧市最高氣溫均出現超過35℃以上的情況,2015年10月,南寧市最高氣溫沒有超過35℃。而黃某所在的巡邏崗為室外作業環境,參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17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的規定。法院認為,該公司應當向黃某發放高溫補貼。 參照《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1]114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的規定,法院認為,該公司每年7月至9月期間按30元/月的標準向黃某發放高溫補貼,該標準低于相關規定。該公司至少應按100元/月向黃某支付高溫津貼,因此,該公司應向黃某支付2015年6月至9月期間的高溫補貼差額310元。至于2015年10月的高溫補貼,因該月南寧市沒有最高氣溫超過35℃的情況,故該公司可不用支付高溫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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