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進入立法程序 這8個內容你值得了解
2016-07-02 14:59:07? ?來源: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李霖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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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有所養,殘也得有所養 小孩和精神病人應當有人“保護”既是法律的規定也已經是社會的共識。但成年的智障者、因病導致智力殘疾或失能的成年人、老人卻長期處于監護空白地帶。 為此,民法總則草案明確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 【解讀】 莫文秀委員:草案擴大了被監護人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的范圍,這意味著有利于保護這類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老年人權益。 【聲音】 鄭功成委員:沒有子女的老年人面臨著監護問題,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臨著監護問題。過去還有村委會、居委會可以有效介入,有鄰里互助、親友關照,有那么好的傳統文化,現在確實不是了,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監護制度,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和智障殘疾人等,目前這部法律草案中還沒有完全解決。 6.單位不再是法定監護人 調整監護人的范圍是此次民法總則草案的一個新內容,草案取消了現行民法通則中關于單位有擔任監護人職責的規定,轉而規定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解讀】 李適時委員: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 【 聲音 】 叢斌委員:單位對從業人員是負有一定責任的,如果把單位的監護責任或權利取消了,與我們的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文化要求有些偏離,我覺得立法還是要體現單位對它的從業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義務。這里把單位作為監護人制度取消是不太合適的,希望慎重考慮。 7.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換” 生活中常發生父母長期毆打、虐待、凍餓甚至更嚴重摧殘孩子的事。面對這些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這一情況有望改觀。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原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 【 解讀 】 李適時委員: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 聲音 】 韓曉武委員:草案第35條關于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講得很原則。比如“確有悔改”,如何認定?有什么具體標準?可以說很難通過具體證據認定。建議刪除關于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如果保留恢復監護人資格制度,則應對恢復的條件與撤銷的條件相應,作出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8.“虛擬財產”要受保護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草案還將數據信息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 【 解讀 】 莫文秀委員:近年來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潛入了人們的生活,但關于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草案將“數據信息”明確列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新型民事權利的客體,順應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需要。 【 聲音 】 韓曉武委員:網絡侵權、網絡謠言已屢見不鮮,對人格權造成嚴重侵犯。另外,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總則中的地位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建議進一步加強網絡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定,并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進一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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