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胎兒利益受保護

孩子你可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啦

多種監護責任撐起 “ 保護傘 ”

監護人豈能 “ 任性 ” 而為

虛擬財產受保護

起訴大事該仔細思考
原標題:民法總則草案進入立法程序,計劃2017年3月出臺
本報記者 張偉杰 本版漫畫 李法明
6月27日,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作為民法典的“統帥”,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起著對整部民法典“定調”的作用,更將在法律出臺實施后直接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記者梳理出草案中的8個新內容,它們不僅與大家的權益息息相關,也在本次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引起了熱烈討論。
1.“有錢難買我愿意”這個可以有
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裁判的基本準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了四項基本原則: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在此基礎上,民法總則草案對基本原則作了豐富,規定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
【解讀】
孫憲忠委員:過去老強調等價有償,而現在更加強調民眾的自愿,比如說這個東西10塊錢賣給你或者1塊錢賣給你,只要老百姓自己愿意就行了,沒有必要非得強調價格一定要等價,這才更加符合市場規則。
【 聲音 】
王明雯委員:建議將“自愿原則”修改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能夠自主地進行意思的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只是其中的一個側面,不是很全面。
2.“告不告”可以考慮3年
民法總則草案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二是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等。三是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 解讀 】
李適時委員: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訴訟時效制度關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穩定,權利人和義務人不可以自行約定。
【 聲音 】
王明雯委員:建議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目前從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了三年,是一個進步。但是現在很多案件非常復雜,三年時間還是不足以保護民事權利,所以建議能否考慮再延長一點,延長至五年,這樣能更有力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遺腹子”也有繼承權
尚未出生的孕寶寶能主張權利嗎?尤其是當涉及遺產繼承或是損害賠償的時候,這個問題尤為現實。
今后,這樣的問題或許將不再有疑問,民法總則草案已經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解讀】
莫文秀委員: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繼承案件中“遺腹子”享有何種合法權益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為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必將為今后類似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
【聲音】
方新委員:現在指的胎兒是指懷孕中的胎兒,如果生下來存活的,他就有權利。但是現在技術這么發展,胎兒有這個權利,那么胚胎有沒有相應的權利?在技術快速發展過程中,對這些問題應認真研究,特別是涉及財產權利、遺產繼承等等,就會有很多新的問題和現象出現,需要研究。
4.六歲孩子就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能不能獨立“打醬油”被用來比喻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遠沒有這么簡單。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是十周歲。草案將這一下限下調至六周歲: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
李適時委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 聲音 】
許為鋼委員:六周歲太小,不僅是認知辨識能力,還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純獲利的表態也會受成年人和環境的影響,他沒有這個能力。以前我們把小學生分為初小、高小,初小就是學習階段。建議以十歲為好。
5.老有所養,殘也得有所養
小孩和精神病人應當有人“保護”既是法律的規定也已經是社會的共識。但成年的智障者、因病導致智力殘疾或失能的成年人、老人卻長期處于監護空白地帶。
為此,民法總則草案明確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范圍。
【解讀】
莫文秀委員:草案擴大了被監護人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的范圍,這意味著有利于保護這類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也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老年人權益。
【聲音】
鄭功成委員:沒有子女的老年人面臨著監護問題,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臨著監護問題。過去還有村委會、居委會可以有效介入,有鄰里互助、親友關照,有那么好的傳統文化,現在確實不是了,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監護制度,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和智障殘疾人等,目前這部法律草案中還沒有完全解決。
6.單位不再是法定監護人
調整監護人的范圍是此次民法總則草案的一個新內容,草案取消了現行民法通則中關于單位有擔任監護人職責的規定,轉而規定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解讀】
李適時委員:單位與職工之間主要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就業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愿和能力。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
【 聲音 】
叢斌委員:單位對從業人員是負有一定責任的,如果把單位的監護責任或權利取消了,與我們的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文化要求有些偏離,我覺得立法還是要體現單位對它的從業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義務。這里把單位作為監護人制度取消是不太合適的,希望慎重考慮。
7.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換”
生活中常發生父母長期毆打、虐待、凍餓甚至更嚴重摧殘孩子的事。面對這些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這一情況有望改觀。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原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
【 解讀 】
李適時委員: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 聲音 】
韓曉武委員:草案第35條關于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講得很原則。比如“確有悔改”,如何認定?有什么具體標準?可以說很難通過具體證據認定。建議刪除關于恢復監護人資格的規定。如果保留恢復監護人資格制度,則應對恢復的條件與撤銷的條件相應,作出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8.“虛擬財產”要受保護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此外,草案還將數據信息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
【 解讀 】
莫文秀委員:近年來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層出不窮,同時大數據的運用已經高度潛入了人們的生活,但關于它們的法律性質目前還十分模糊。草案將“數據信息”明確列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將正式成為新型民事權利的客體,順應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需要。
【 聲音 】
韓曉武委員:網絡侵權、網絡謠言已屢見不鮮,對人格權造成嚴重侵犯。另外,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總則中的地位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建議進一步加強網絡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定,并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進一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