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
2016-07-13 15:52:28??來源:外交部網站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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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得到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45.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中國收復南海諸島并恢復行使主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承認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 46. 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規定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1952年,日本政府正式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年,由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岡崎勝男親筆簽字推薦的《標準世界地圖集》第十五圖《東南亞圖》,把和約規定日本必須放棄的西沙、南沙群島及東沙、中沙群島全部標繪屬于中國。 47. 1955年10月,國際民航組織在馬尼拉召開會議,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菲律賓、南越和中國臺灣當局派代表出席,菲律賓代表為會議主席,法國代表為副主席。會議通過的第24號決議要求中國臺灣當局在南沙群島加強氣象觀測,而會上沒有任何一個代表對此提出異議或保留。 48. 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宣布中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于中國的島嶼。”9月14日,越南政府總理范文同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鄭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和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58年9月4日關于領海決定的聲明”,“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尊重這項決定”。 49. 1956年8月,美國駐臺機構一等秘書韋士德向中國臺灣當局口頭申請,美軍人員擬前往黃巖島、雙子群礁、景宏島、鴻庥島、南威島等中沙和南沙群島島礁進行地形測量。中國臺灣當局隨后同意了美方的申請。 50. 1960年12月,美國政府致函中國臺灣當局,“請求準許”美軍事人員赴南沙群島雙子群礁、景宏島、南威島進行實地測量。中國臺灣當局批準了上述申請。 51. 1972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日本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 52. 據法新社報道,1974年2月4日,時任印度尼西亞外長馬利克表示,“如果我們看一看現在發行的地圖,就可以從圖上看到帕拉塞爾群島(西沙群島)和斯普拉特利群島(南沙群島)都是屬于中國的”;由于我們承認只存在一個中國,“這意味著,對我們來講,這些群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53. 1987年3月17日至4月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第14次會議討論了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的《全球海平面觀測系統實施計劃1985-1990》(IOC/INF-663 REV)。該文件建議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納入全球海平面觀測系統,并將這兩個群島明文列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執行該計劃,中國政府被委任建設5個海洋觀測站,包括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上各1個。 54. 南海諸島屬于中國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認識。在許多國家出版的百科全書、年鑒和地圖都將南沙群島標屬中國。例如,1960年美國威爾德麥克出版社出版的《威爾德麥克各國百科全書》;1966年日本極東書店出版的《新中國年鑒》;1957、1958和1961年在聯邦德國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1958年在民主德國出版的《地球與地理地圖集》;1968年在民主德國出版的《哈克世界大地圖集》;1954至1959年在蘇聯出版的《世界地圖集》;1957年在蘇聯出版的《外國行政區域劃分》附圖;1959年在匈牙利出版的《世界地圖集》;1974年在匈牙利出版的《插圖本世界政治經濟地圖集》;1959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出版的《袖珍世界地圖集》;1977年在羅馬尼亞出版的《世界地理圖集》;1965年法國拉魯斯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政治與經濟地圖集》;1969年法國拉魯斯出版社出版的《拉魯斯現代地圖集》;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圖和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以及1980年日本國土地理協會出版的《世界與各國》附圖等。 二、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由來 55. 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核心是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而產生的領土問題。此外,隨著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菲在南海部分海域還出現了海洋劃界爭議。 (一)菲律賓非法侵占行為制造了中菲南沙島礁爭議 56. 菲律賓的領土范圍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條約》(《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關于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華盛頓條約》)、1930年《關于劃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的邊界條約》在內的一系列國際條約確定的。 57. 中國南海諸島在菲律賓領土范圍之外。 58. 20世紀50年代,菲律賓曾企圖染指中國南沙群島。但在中國堅決反對下,菲律賓收手了。1956年5月,菲律賓人克洛馬組織私人探險隊到南沙群島活動,擅自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稱為“自由地”。隨后,菲律賓副總統兼外長加西亞對克洛馬的活動表示支持。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于5月29日發表聲明,嚴正指出:南沙群島“向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具有無可爭辯的合法主權……絕不容許任何國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同時,中國臺灣當局派軍艦赴南沙群島巡弋,恢復在南沙群島太平島上駐守。此后,菲律賓外交部表示,克洛馬此舉菲律賓政府事前并不知情,亦未加以同意。 59.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先后以武力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1970年8月和9月,菲律賓非法侵占馬歡島和費信島;1971年4月,菲律賓非法侵占南鑰島和中業島;1971年7月,菲律賓非法侵占西月島和北子島;1978年3月和1980年7月,菲律賓非法侵占雙黃沙洲和司令礁。1978年6月,菲律賓總統馬科斯簽署第1596號總統令,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并連同周邊大范圍海域稱為“卡拉延島群”(“卡拉延”在他加祿語中意為“自由”),劃設“卡拉延鎮區”,非法列入菲律賓領土范圍。 60. 菲律賓還通過一系列國內立法,提出了自己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主張。其中部分與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產生沖突。 61. 菲律賓為掩蓋其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事實,實現其領土擴張的野心,炮制了一系列借口,包括:“卡拉延島群”不屬于南沙群島,是“無主地”;南沙群島在二戰后是“托管地”;菲律賓占領南沙群島是依據“地理鄰近”和出于“國家安全”需要;“南沙群島部分島礁位于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菲律賓“有效控制”有關島礁已成為不能改變的“現狀”等。 (二)菲律賓的非法主張毫無歷史和法理依據 62. 從歷史和國際法看,菲律賓對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張毫無根據。 63. 第一,南沙群島從來不是菲律賓領土的組成部分。菲律賓的領土范圍已由一系列國際條約所確定。對此,菲律賓當時的統治者美國是非常清楚的。1933年8月12日,美屬菲律賓前參議員陸雷彝致信美國駐菲律賓總督墨菲,試圖以地理鄰近為由主張一些南沙島嶼構成菲律賓群島一部分。有關信件被轉交美國陸軍部和國務院處理。1933年10月9日,美國國務卿復信稱,“這些島嶼……遠在1898年從西班牙獲得的菲律賓群島的界限之外”。1935年5月,美國陸軍部長鄧恩致函國務卿赫爾,請求國務院就菲律賓對南沙群島部分島嶼提出領土要求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發表意見。美國國務院歷史顧問辦公室一份由博格斯等簽署的備忘錄指出,“顯然,美國毫無根據主張有關島嶼構成菲律賓群島的一部分。”8月20日,美國國務卿赫爾復函美國陸軍部長鄧恩稱,“美國依據1898年條約從西班牙獲得的菲律賓群島的島嶼僅限于第三條規定的界限以內”,同時關于南沙群島有關島嶼,“需要指出的是,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西班牙曾對這些島嶼中的任何一個行使主權或提出主張”。這些文件證明,菲律賓領土從來不包括南海諸島,這一事實為包括美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所承認。 64. 第二,“卡拉延島群”是菲律賓發現的“無主地”,這一說法根本不成立。菲律賓以其國民于1956年所謂“發現”為基礎,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稱為“卡拉延島群”,企圖制造地理名稱和概念上的混亂,并割裂南沙群島。事實上,南沙群島的地理范圍是清楚和明確的,菲律賓所謂“卡拉延島群”就是中國南沙群島的一部分。南沙群島早已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絕非“無主地”。 65. 第三,南沙群島也不是所謂的“托管地”。菲律賓稱,二戰后南沙群島是“托管地”,主權未定。菲律賓的說法從法律和事實看,都沒有根據。二戰后的“托管地”,均在有關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相關文件中明確開列,南沙群島從未出現在上述名單上,根本就不是“托管地”。 66. 第四,“地理鄰近”和“國家安全”都不是領土取得的國際法依據。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部分領土遠離其本土,有的甚至位于他國近岸。美國殖民統治菲律賓期間,就菲律賓群島附近一座島嶼的主權與荷蘭產生爭端,美國以“地理鄰近”為由提出的領土主張被判定為沒有國際法依據。以所謂“國家安全”為由侵占他國領土更是荒謬的。 67. 第五,菲律賓稱,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位于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因此有關島礁屬于菲律賓或構成菲律賓大陸架組成部分。這一主張企圖以《公約》所賦予的海洋管轄權否定中國領土主權,與“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法原則背道而馳,完全不符合《公約》的宗旨和目的。《公約》序言規定:“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因此,沿海國必須在尊重他國領土主權的前提下主張海洋管轄權,不能將自己的海洋管轄權擴展到他國領土上,更不能以此否定他國主權,侵犯他國領土。 68. 第六,菲律賓所謂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社會不承認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謂“有效控制”。菲律賓所謂“有效控制”是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違背了《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為國際法所明確禁止。菲律賓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所謂“有效控制”,不能改變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的基本事實。中國堅決反對任何人試圖把南沙群島部分島礁被侵占的狀態視為所謂“既成事實”或“現狀”,中國對此絕不承認。 (三)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發展導致中菲出現海洋劃界爭議 69. 隨著《公約》的制訂和生效,中國和菲律賓之間的南海有關爭議逐步激化。 70. 基于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71. 根據菲律賓1949年第387號共和國法案、1961年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54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370號總統公告、1978年第1599號總統令、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等法律,菲律賓公布了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72. 在南海,中國的陸地領土海岸和菲律賓的陸地領土海岸相向,相距不足400海里。兩國主張的海洋權益區域重疊,由此產生海洋劃界爭議。 三、中菲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共識 73. 中國堅決捍衛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堅決反對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島礁,堅決反對菲律賓依據單方面主張在中國管轄海域采取侵權行為。同時,從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出發,中國保持高度克制,堅持和平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并為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國就管控海上分歧以及推動海上務實合作等與菲律賓進行多次磋商,雙方就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妥善管控有關分歧達成重要共識。 (一)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共識和承諾 74. 中國一貫致力于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與各國發展友好關系。 75. 1975年6月,中菲關系實現正常化,兩國在有關公報中明確指出,兩國政府同意不訴諸武力,不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所有爭端。 76. 實際上,中國在解決南海問題上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倡議,首先是對菲律賓提出的。1986年6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副總統薩爾瓦多·勞雷爾時,指出南沙群島屬于中國,同時針對有關分歧表示,“這個問題可以先擱置一下,先放一放。過幾年后,我們坐下來,平心靜氣地商討一個可為各方接受的方式。我們不會讓這個問題妨礙與菲律賓和其他國家的友好關系”。1988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時重申“對南沙群島問題,中國最有發言權。南沙歷史上就是中國領土,很長時間,國際上對此無異議”;“從兩國友好關系出發,這個問題可先擱置一下,采取共同開發的辦法”。此后,中國在處理南海有關爭議及同南海周邊國家發展雙邊關系問題上,一直貫徹了鄧小平關于“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思想。 77.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就通過談判管控和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提出一系列主張和倡議,多次重申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倡議,明確表示反對外部勢力介入,反對南海問題國際化,強調不應使爭議影響兩國關系的發展。 78. 1992年7月,在馬尼拉舉行的第25屆東盟外長會議發表《東盟關于南海問題的宣言》。中國表示,贊賞這一宣言所闡述的相關原則。中國一貫主張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沙群島部分島礁有關領土問題,反對訴諸武力,愿在條件成熟時同有關國家談判“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79. 1995年8月,中菲共同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于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表示,“爭議應由直接有關國家解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此后,中國和菲律賓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通過雙邊談判協商解決南海問題的有關共識,例如:1999年3月《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200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于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等。 80. 2002年11月,中國同東盟10國共同簽署《宣言》。各方在《宣言》中鄭重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81. 此后,中菲通過一系列雙邊文件確認各自在《宣言》中作出的鄭重承諾,例如:200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聯合新聞公報》、2011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等。 82. 上述中菲兩國各項雙邊文件以及《宣言》的相關規定,體現了中菲就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的以下共識和承諾:一是有關爭議應在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之間解決;二是有關爭議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三是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 83. 中菲雙方多次重申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并多次強調有關談判應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開展,上述規定顯然已產生排除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的效果。特別是1995年的聯合聲明規定“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這里的“最終”一詞明顯是為了強調“談判”是雙方已選擇的唯一爭端解決方式,并排除包括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在內的任何其他方式。上述共識和承諾構成兩國間排除通過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解決中菲南海有關爭議的協議。這一協議必須遵守。 (二)妥善管控南海有關爭議是中菲之間的共識 84. 中國一貫主張,各方應通過制定規則、完善機制、務實合作、共同開發等方式管控爭議,為南海有關爭議的最終解決創造良好氛圍。 85.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菲就管控爭議達成一系列共識:一是在有關爭議問題上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二是堅持通過雙邊磋商機制管控爭議;三是堅持推動海上務實合作和共同開發;四是不使有關爭議影響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86. 中菲還在《宣言》中達成如下共識: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在和平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前,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互信;探討或開展在海洋環保、海洋科學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尋與救助、打擊跨國犯罪等方面的合作。 87. 中菲曾就管控分歧、開展海上務實合作取得積極進展。 88. 1999年3月,中國和菲律賓舉行關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首次會議,雙方發表的《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指出,“雙方承諾根據廣泛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協商和平解決爭議,……雙方同意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導致事態擴大化的行動。” 89. 2001年4月,中菲發表的《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指出,“雙方認識到兩國就探討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雙邊磋商機制是富有成效的,雙方所達成的一系列諒解與共識對維護中菲關系的健康發展和南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90. 2004年9月,在中國和菲律賓領導人的共同見證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和菲律賓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部分海域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經中菲雙方同意,2005年3月,中國、菲律賓、越南三國國家石油公司簽署《南中國海協議區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協議》,商定三國的石油公司在三年協議期內,在約14.3萬平方千米海域的協議區內完成一定數量的二維和/或三維地震測線的采集和處理工作,對一定數量現有的二維地震測線進行再處理,研究評估協議區的石油資源狀況。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表示,“雙方認為,南海三方聯合海洋地震工作可以成為本地區合作的一個示范。雙方同意,可以探討將下一階段的三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以加強本地區建立互信的良好勢頭。” 91. 令人遺憾的是,由于菲律賓方面缺乏合作意愿,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陷于停滯,中菲越三方聯合海洋地震考察工作也未能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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